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锦春在担任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其子、其女等共同收受45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152万元。另外,曾锦春还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共计960.75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另有违法犯罪所得孳息1926.93万元。(4月24日《重庆晚报》)
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不仅数额巨大,且涉及的行贿人员之多,是罕见的。这一切,固然十分引人注目,而更引人注目的是将曾锦春的身份与其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涉及的行贿人员之多联系在一起所产生的巨大危害。
国家审计署前任审计长李金华在解释审计的职能时,喜欢用一个通俗而形象的说法:“审计就是国家财产的‘看门狗’。”(http://www.people.com.cn/GB/jingji/1045/2627732.html)。换句话说,曾锦春作为郴州市纪委书记,理应是郴州市廉政建设的“看门狗”。可是,由于自身利欲熏心,不仅不能起到“看门狗”的作用,而且完全“猫鼠同盟”了,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记者在报道这起庭审案件时,作出了“由于情节复杂,涉案金额巨大,此案预计庭审三天”的猜测,这是可以理解的。曾锦春案,如果情节不复杂才是怪事。因为,要想突破曾锦春的关口,必须丢下买路钱,向曾锦春行贿者无不心怀鬼胎,不是为了逢凶化吉,就是为了弄虚作假、贪图中饱私囊的人。矿产承包、工程招投标----有资质的得不到承包权,投标高的成不了中标者,无资质的、投标低的反而牛气十足,稳操胜券,国有资产大量流入了个人的腰包。纠纷处理、违纪违法----红被说成了黑,黑被说成了红,是被当成了非,非被当成了是,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公平、正义便成了交易的筹码。职务升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者,向曾锦春送了红包,就取得了通行证;带病提拔者,向曾锦春送了红包,就成了能人;后院起火,易地为官者,向曾锦春送了红包,就成了红人。
依照以往的惯例,对受贿者的惩处,远大于对行贿者的惩处。而向“看门狗”曾锦春行贿,不单纯是一个行贿的问题,更要看到这些行贿者往往就是问题成堆、劣迹斑斑的人。曾锦春不但没有管住自己,而且关口失守,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可逞之机,加之受贿数额巨大,还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理应依法严惩;同时,还要严查深究相关行贿者,这才是反腐败的完整意义所在。 范丰
http://cqwb.cqnews.net/webnews/htm/2008/4/24/2847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