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与一名歌女在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手掐歌女颈部致其死亡。2007年9月,张东岳一审被判6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属不服上诉,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4月22日人民网)
以法治来构建和谐社会今日,为何一条人命案才判六年?这让人疑惑重生。中国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统口彦,更别说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民警张东岳了。难不成在现在,歌女之命真如草菅?
中国素来就有“执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古训。前段时间新任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市中院法官座谈时,提到了“三个依据”。其中就有“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虽然是针对死刑来说的,可笔者认为同样适用于任何重大刑事案件。
从法律方面来讲,人人平等。这不仅是在权利方面人人平等,同时也在惩罚方面是人人平等的。翻阅刑法,真不知依据那条规定,可以将一个趋于故意杀人的案件,以六年之判了解?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上来说,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警察,与歌女发生性关系,本来就人们十分不满。更过的是,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将其致死。歌女也是人啊!不论她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她的基本权利是被宪法保护的。然而,在本应保护她的警察面前,她连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丧失了。
法治的品格,就是和谐社会的品格;法制社会的秩序,就是和谐社会的秩序。一个以宪法为基本大法的法治社会,以法律为至高准绳,来公平的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才是一个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可是,一个人的生命是六年的有期徒刑能承载的了的吗?
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换言之,法律必须维护所有国民的利益。歌女同样是具有国籍的人。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绝对不能根据一个人的身份去实施神圣的法律。
轻判执法犯法的民警张东岳,让人们感到法不再公。更让人们轻易就会联想到,权力在驾驭法律。如果不依法律定罪,民警杀死歌女,这事一定很黄很后台。
马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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