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一篇披露安徽阜阳颍泉区耗资千万违规建豪华办公楼“白宫”的报道,引起极大反响,记者在文中甚至提出“如果不是红旗,不知是在美国还是中国”疑问。时隔一年,从阜阳又传来一个消息:事件举报人李国福在见律师前的几小时,莫名死在监狱医院中……(4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一个举报英雄就这样莫名其妙死在监狱,读罢这则新闻,我的内心久久难以平静。尽管当地检察院的调查结论是自杀身亡,但是一个性格开朗,在即将与律师见面的前几个小时,为何会上吊自杀呢?而且举报人李国福身上伤痕累累,关于上吊的细节,死亡鉴定书与监狱工作人员说法出入较大,疑点重重。对这样的调查结论,不仅死者家属不能接受,公众舆论也不答应。
面对举报人蹊跷死亡的事实,面对当地盘根错节的权力利益关系,由当地检察机关主导的调查结论显然不具有说服力。在我看来,为了保证调查公信力,消除死者家属与公众舆论的怀疑空间,当地有关部门应该主动避嫌,上级部门应该对此安排异地调查。唯有排除权力、利益、人情的干扰,才能最大限度还原举报人蹊跷死亡事件真相,还举报人家属与公众舆论一个公道。
其实,回过头来想想,李国福的死便不是偶然。报道中说,去年8月李国福进京举报返回阜阳市的当天,就被颍泉区检察院带走,随后被拘留、逮捕。从此再也没有与家属见面。举报了区委书记,即使不蹊跷死亡,能有好日子过吗?事实上,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事情并不少见。
辽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国税局问题而遭到拘留与劳动教养,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2007年还有这么几个案例。中铁十一局的施工工地使用不合格的粉煤灰,被人举报,被举报“制造”粉煤灰的单位,得到了举报信复印件后,悬红300万元买举报人张某的命,举报人被迫浪迹天涯,有家难回(2007年7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 。河南孟州籍东平等六农民编发册子举报村办企业武桥酒厂经济问题,酒厂被认定4项经济问题涉嫌违纪,两项涉嫌犯罪,但结果却出人意料——举报人被法院一审判决犯“诽谤罪”,遭遇半年牢狱之灾,并被两次游街示众(2007年6月28日《南方周末》) 。因向检察院实名举报湖南省政协委员杨志翔,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和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举报人金刚被杨志翔雇来的三名凶手在闹市街头,连砍十五刀。导致金刚终身致残(2007年6月24日《新湘报》)。
由于对举报人缺乏必要的保护,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一再上演。笔者在对举报人表达敬意的同时,也为他的命运感到担忧。我们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在哪里?当然,客观地讲,举报人坏了被举报者的“好事”,他们恨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并不难理解。而且,一个贪官即使倒掉,其影响力未必就此消除。举报人遭遇其同伙报复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无论是从反腐倡廉、打击犯罪分子,还是从消除举报人顾虑的角度讲,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显得十分迫切与必要。而且,在举报人举报之初,有关部门就应该评估举报风险等级,及时启动举报人保护程序,不能等到举报人受到威胁以后再谈保护。如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即使百姓都怀有一颗正义的心,以后谁还敢冒险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揭露腐败官员呢? 在这方面,笔者认为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值得借鉴。美国的证人保护项目是美国检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保护的执行办公室叫做马歇尔办公室,因而被称为“马歇尔项目”。被马歇尔办公室确认后,被保护的人立即进入新的住地,作为回报,被保护的人可以得到工作机会、合理住房、平均6万美元的经济支助、变化了的证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资料、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帮助,等等。而且马歇尔办公室还对高危人群实行24小时保护。在这样严密的保护制度下,美国公民才愿意出庭作证,大胆举报犯罪问题与不良社会现象。 (欣城 )
http://news.sohu.com/20080422/n256437595.shtml
http://news.163.com/08/0422/07/4A490H0N0001124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