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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拥一屋所有权双方协议不合物权法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08-04-21 10:32:21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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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听时间:19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陈女士:我于2007年12月与丈夫协议离婚,因为产权证是他一人的名字,我们都不愿意放弃该套房产,于是便约定共有这套房产,大卧室归我所有,小卧室归他所有,其他属于我们共同所有。现在我觉得这样不方便,想让他折算成现金补偿给我,然后我离开,是否可行?

  饶律师:《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原则。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这在物权理论上称之为一物一权原则。因为你们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违背了此项原则,应当确定为无效。基于此,你可以与你前夫重新协商分割该房产,如果协商不成,你可单独起诉要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该房产。


  王女士:我家养了一条狗,一天我在带它出去玩时,正好遇上一个同事。我于是和同事聊了起来,狗也就独自玩耍去了。这时有个小孩子过来逗我家这条小狗,可在玩的过程中,小狗咬伤了这个小孩子,小孩子家长要我家赔偿。我不知道应不应该赔偿?

  饶律师:《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于小孩子的伤害是其自身逗你家小狗过程中造成的,你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于孩子是未成年人,从道义上说,你也可以给予小孩子适当的补偿以示宽慰。 吴胜 整理

  22日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热线的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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