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档案被弄丢
新华报业网讯
日前,本报接到南京市民郁志淼的投诉信,信中反映了河南省郑州市有关档案管理部门遗失其档案材料,造成其养老保险无法办理,至今无着的遭遇。接到投诉后,本报进行了调查。
郁志淼原是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液化气站的在编干部。1987年,他调到河南省郑州市兴华联合企业总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关于长期聘用科技干部的协议书》。1990年,郁先生受邀出国,参加一项国际发明展览,需要调出档案进行政审时,才发现自己的档案被弄丢了。直到2007年2月他才了解到,档案是在1987年6月被河南某市一区委组织部取走后丢失的。郁志淼说,“根据郑州市政府[1988]46号文件,从城市调到乡镇企业的人员,其全民干部身份不变,行政和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可落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去的乡镇企业承担。”
郁志淼表示,上世纪90年代初离开郑州谋出路。嘉兴、奉化、常州等多家单位曾邀请他加入,但都因没档案,他只能做编外技术员。跟在编人员相比,他不能拿固定工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干一笔活拿一次钱,成了地道的“临时工”。因为没有档案,他无法晋升职称,也无法申报国家发明奖。甚至当他年至60岁定居南京,想办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时,被告知“没有档案办不了退休手续”。1998年,他到保险公司咨询商业保险参保事宜,得到的答复是,以他当时的年龄参保,要一次性缴20多万元。因为拿不出这么多钱,无奈之下只好放弃。
办理养老保险已成死结
在郁志淼递交的投诉信中,有一份文件来自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这份文件中记者看到,“由于时间相隔二十年、相关人员几经更替、区委组织部和东城乡都经历过几次大搬家等原因,我们至今没有找到你的档案,现在基本可以确定你的人事档案已经丢失。”
对于郁志淼提出的办理退休手续的要求,该局在处理意见书中则表示即使补办了档案手续,但因郁志淼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未在郑州市开立社保账户,亦未交纳养老保险费,无法按照郑州市现行参保政策进行参保并享受养老保险。
根据郁志淼的投诉,记者辗转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得了联系。该局社保科的一位李姓工作人员接听了记者的电话后表示,像郁志淼这样的情况想办理养老保险几无可能。记者又向其询问是否有补救办法,李姓工作人员表示他也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而对于丢失档案有关管理部门是否有责任,是否应当给予郁志淼相应的赔偿,电话那端这位李姓工作人员则是长时间的沉默,最后表示自己刚刚到科里不久,还无法确切地答复。
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秀梅教授得知郁志淼的遭遇后,很遗憾地表示,按照现行政策,郁先生想补办养老保险确实十分困难。而形成这一困局的原因,则是其个人档案材料的遗失。黄教授表示,在这个问题上,档案管理单位是存在着责任的。
有责无偿 谁为受害人埋单
虽然弄丢郁先生档案的郑州市某区人事局、组织部都承认对档案丢失有责任,但对赔偿问题含糊其辞。郁先生先后请了两位律师处理此事,但两次奔波毫无结果。事实上,相关法律中对弄丢别人档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王健律师表达了同样的无奈。他说,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档案遗失责任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档案遗失造成的就业困难、办理养老保险困难等后果,虽与档案遗失有关,但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所以也无法认定构成民事侵权。王律师同时指出,虽然追究对方责任有一定困难,但对方这种过错行为毕竟还是给相对人造成了不小的麻烦,也间接产生了损失,因此,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当给予适当赔偿。此外,郁先生因追查档案并补办档案所产生的各种工本费、交通费等应当由过错部门予以承担。
有关专家指出,郁志淼先生的遭遇暴露出我国目前档案管理与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弊端,没有档案就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甚为不合理,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建议改革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增加管理单位遗失档案的法律责任,同时及早将档案管理与养老保险办理脱钩,让养老保险的办理能够更为自由和灵活。
(记者 金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