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晨报曾报道的66名业主为防盗门变防撬门状告开发商一案,昨日有了结果。栖霞区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60天内拆下防撬门,换上正规的防盗门。
2004年前后,某公司开发了一花园小区,管某某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协议,附件特别注明“分户门:防盗门”。
2006年房屋陆续交付。收房后管某某等业主惊异地发现,在自家本该是防盗门的分户门上赫然贴着“防撬门”的标签。在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管某某等66名业主一纸诉状交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7年7月18日,栖霞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发商称,公司所提供的门就是防盗门,只是标签贴错了。门是向某公司购买的,也是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采购的。若是原告坚持自己的观点,则要求权威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安装到户的防盗安全门不符合GB17565-1998标准规定的要求。为此,被告万都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5000元。
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当庭宣判:开发商未依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防盗门标准的入户门,存在违约行为,其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原告的房屋分户门更换为符合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的防盗安全门。
案件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