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眼下正在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红绿灯、文明行”劝导行动,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行动将启动“抄告”制度,规定闯红灯、骑车乱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和劝导员除了依法劝导、教育或处罚外,还将相关记录反馈至其所在单位和社区。(4月8日新安晚报)
之所以要将“闯红灯”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和社区,目的很明显。抄告单位了,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知道了,轻点来说,就会跌面子,而国人最看重的,可能就是面子了。毕竟,“不闯红灯”是幼儿园里就开始进行的教育,犯了这样“低级错误”,在那儿都说不过去。重点来说,甚至还有可能会危及评先评优晋级——“闯红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有违法行为怎么可以评先评优晋级?
完全可以肯定的是,在被“闯红灯”现场查处和抄告单位的双重压力下,市民的闯红灯的行为一定会大大减少。既然是件“立竿见影”的大好事,为什么会引起争议?为什么会“感觉这总不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这是因为,“红绿灯、文明行”劝导行动中的“抄告”制度也“闯”了法律的“红灯”。换句话说,这项制度其实就是以违法的手段治理违法行为。
首先,这种抄告制度并无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们在哪一部法律中,都找不出相关的规定。依法执法是我们的法治原则,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出台这样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其次,抄告制度还是对“闯红灯”者的“二次处罚”。刑不二罚,既然在现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了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就不应该再用抄告制度来使闯红灯者受到法外的处罚。对闯红灯者事实上进行的“二次处罚”,也有违法之嫌。再者,从所产生的后果上看,这种抄告制度所带来的“处罚”程度,由于极有可能会损害闯红灯者的名誉权和实际利益,也有“重罚”的嫌疑。
相信出台这种制度是出于正确的目的,“闯红灯”现象不止,城市交通就不能真正畅通,安全隐患就会加大。但是,不管这种制度的目的是如何地正确,效果是如何地好,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大背景下,也必须坚决地弃之。行人当然不能“闯红灯”,因为它是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也不能想出台就出台,因为它也是在“闯”法律的“红灯”。要想真正消除城市中的“闯红灯”行为,还是要多做春风化雨式的宣传和文明劝导工作,多方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严打”式的“运动”或可产生一时之效,但绝非长久之策。东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