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南京某小区又发生业主用封大门来“解决”其与物管的纠纷;此前,另一小区因幼儿园改作他用,业主与物管发生激烈冲突。
此类事情听多了看多了,人们对现行的住宅物管模式有了一些怀疑,从而导致撇开企业物管而一切自管的“业主自治”呼声日益高涨,这很正常。但是,我们对此也要清醒,“业主自治”不是一味包治当下“家园管理病”的灵丹妙药,它在一些小区暂时成功的经验可能并不适合广而推之。
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企业化的住宅物业管理,即业主共同花钱请专业管家的模式,应该是一种主要的、更有效和更经济的现代管理模式。对现在企业化住宅物管出现的许多问题,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住宅物业管理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在由传统房管发展为专业化、企业化和一体化的招投标现代物业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需要磨合,这很正常。我国住宅区物业管理仍处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法规的建立,还是管理的水平,都有待逐步健全和提高,此时就更需要业主和管家彼此之间的宽容、理解和合作。我们不要因为企业化住宅物管出现一些问题或一些不良公司,就急于否定“管家”。从利益角度看,小区既是业主的幸福家园,也是物业公司的稳固“饭碗”,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彼此共生的双方是应该能相依相敬和互惠互存的。物管公司的专业化和集约式管理,对业主也是有利的。
《物权法》强化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业主自治。这并不意味着业主都来亲自管“水电气”,可能更多是强调一种业主的“自治”精神和权利。如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作出有关决定,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其中就包括聘请好管家,我们不要一提“业主自治”,就以为是业主必须事事“亲历亲为”。
当然,“业主精神”也要包括业主的市场购买意识,不能把物管当以前国营单位的“后勤”。南京物管费能收到70%以上的小区就是“模范”了,住户该交纳维修基金的缺口仍很大,能正常行使维权和协调业主与物管关系的“业主委员会”可谓凤毛麟角。业主是一盘散沙,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也非常尴尬。不少业主拿“业主委员会”不当“干部”。他们表现不满的唯一方式就是不交钱或堵门等“非建设性措施”,而拒交物管费的最直接受害者就是以此养家的物管保安、保洁和水电工等,多数矛盾激化由此而来。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财产的自治力或自治精神不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一旦涉及个人利益则维权力过强,事已关己高高跳起,如“居改非”,可能全楼都有意见,而当面跳出来的可能只是隔壁几家,这是当前某些业主的“通病”。一些小区让业主自荐当“业主委员会”委员,无一人自荐,被推上的也唯恐躲之不及;南京有不少小区搞亲邻的联谊活动,结果无人问津。在这种背景下,奢谈担当日常繁杂物管的“业主自治”,大概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当然,“业主自治”也是可以试试的,但法人资质是一个大问题。业主自行管理要向业主收费,然后聘请保安、垃圾清运等人员,对其直接支付劳务费,这经济如何管理?是否要上税?利润和亏损如何?如果做的太像一个企业了,那与找“管家”有多大区别。以为是本人是业主做了“盈利”的物管就会对所有业主尽心尽力,就像认为不是业主的物管就不会很好为所有业主服务一样,都是有违市场经济的认识误区。
还有人要求在“业主自治”中“让居委会和业委会合二为一。”让“业主自治”有更多的“政府色彩”,这就更不切实际了。诚然,住宅市场化不可能完全解决好我国住宅公平与效率问题,我们不能把“安得广厦千万间”这有关百姓安居的重任全托付给开发商;同样,我们也不能把“管好广厦千万间”的重任全推给市场。我们不能一说物业市场化,就方方面面就撒手不管了;但也不能因物业市场化有了一些问题,就又退回到政府“全包”或全换成“业主自治”,有法规和政策调控的物业市场化,大概仍是管好我们家园的大方向,在这过程中,我们需要同时提升主人和管家。 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