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今后市县政府需建立完善各项决策程序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未在新闻媒介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4月03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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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产物,政府“红头文件”的公开也成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不少地方观念陈旧、思想保守,对政府文件公开的意义缺乏必要的认识,致使“红头文件”公开的范围有限,渠道不畅,以至于许多应向社会公开,应让老百姓了解的法规政策群众都看不上也不了解,“红头文件”被人为地套上了一层神秘色彩。
“红头文件”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85%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因为文件公开渠道不畅,范围不广,不但造成了普通社会公众不知道或者不理解有关的政策或规定,带来了管理难和执法难的问题。而且,有的行政机关把“红头文件”当作自己的“隐性权力资源”,文件制定后不公开,锁在抽屉里自行掌握,以达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而滥用权力的目的。这就为一些贪官污吏搞“暗箱操作”、“钱权交易”提供了方便。
同时,由于对“红头文件”缺少有效监督,有的地方的“红头文件”变成了“问题文件”,出现了违法违规,直接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比如,有规定外地客商只要投资达到5000万,车辆不用受罚、娱乐场所消费不受公安机关检查的;有规定全市各部门全年喝“小糊涂仙”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200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10%奖励,完不成就通报批评的;还有规定全县最好的实验小学,只能招收“县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的等等;
“红头文件”是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体现,透过“红头文件”,人们看到的是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及政府展示于社会的公共形象。因此,公开红头文件,意义非同寻常。公开红头文件,揭去其神秘面纱,可以让百姓熟悉政府的政策规定,有利于以人为本政府形象的塑造;“红头文件”作为政府开展公务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凭证,公开后有利于群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促使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打造廉洁高效的“阳光”政府;同时,公开红头文件,让群众知道法律、法规的一些具体规定,还有利于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政府工作。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就政府文件公开问题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如日本的《行政机关保存之行政文书公开法》、美国的《情报自由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保障政府文件的增值利用,发挥政府文件的社会价值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虽然有关机构改革和政务公开的文件中都不同程度地提到了政府“红头文件”的公开问题,但大多不够具体,尤其是对公开的范围、原则、处罚等具体问题没有涉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在科学划分“红头文件”公开范围的基础上,应尽快完善“红头文件”公开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用法律规范“红头文件”及时、有效的公开,让“红头文件”跳出“深闺”,接受群众的“检阅”
。 朱海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