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宣判,法院认定许霆盗窃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罚金两万元,并退赔赃款173826元。
至此,备受人们关注的“许霆案”似乎画上了句号。据称,许霆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其心情不错,其辩护律师对重审结果满意,称这“体现了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司法界也有人说改判说明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
判决书说,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从“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5年”,广州市中院的解释是,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也就是说,许霆先无意后有意地“昧”了银行的“失金”,他是拾金而“昧”。所以,对许霆的“无期重判”骤减为“5年”的“从轻发落”,尽管量刑是合适的,但也有必要说说清楚,否则,可能会传递一个错误的讯号,即拾金不还或而“昧”还是有一定商量“余地”的,甚至还有“可操作性”,这样错误理解“许霆案”的改判,不仅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和威严,给不法之徒或“境遇犯罪”钻空子,也会对我们长期倡导及实践的拾金不昧社会风尚产生不好的冲击,特别是对涉世不深的孩子有不良的影响。笔者就几次在银行自动提款机前听到几位学生调侃说,今天ATM怎么没坏?我们怎么没有许霆的“福气”。
首先,我们要肯定地说,拾物不还物主并占为己有,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绝不是许霆父亲仍不服气的“犯错不犯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去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且,无论这物是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拾者都要归还物主。对“许霆案”,网上有些言论显然带有对银行的“情绪”,但这不能遮蔽许霆犯罪的性质。无论此类事发生在那里或何人,法律都应是公正的。
其次,多年来,“拾金不昧”作为我国传统道德和时代精神被大力推广宣扬和身体力行。“拾金不昧”也成了反映一个人、一个单位和一个地区道德水平和修养的标杆。今天,“拾金不昧”作为取得广泛社会共识和有深刻民俗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仍然具有相当广泛的社会基础,当下,此类故事并不少见,也就“许霆案”宣判的同一天,南京一位女子将6万多元现金丢在出租车上了,拾到巨款的出租车司机戈永胜一发现就把钱交到附近的派出所。失主见巨款失而复得,非常激动。对此,我们仍应该不断大力赞扬和鼓励。只有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我在马路边拣到一分钱》的场景才不会成为渐行渐远的记忆。需要强调的是,《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此,我们不要误读。《物权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重点不在于“拾金不昧”可得到经济回报上。过分夸大“拾金不昧可要经济回报”是对物权法的偏见。但如果在人们道德还没有达到很高水准时,我们以为,对“拾金不昧”的酬谢,可用民间传统和习俗协商解决,拾者不索取,付者乐意付,可能更妥。如上述失主当场就高兴地送给的哥戈永胜三千多元奖金,出租车公司也对戈永胜进行了表彰。这不也是一个很好的结果吗?
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