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昨天,方励还未收到法院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3月12日,作为电影《苹果》制片方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国家广电总局,要求撤销对影片《苹果》的处罚,并恢复放映(3月29日《南方都市报》)。
老实说,对当初处理《苹果》我是看好的。现在行政相对方提起行政诉讼却未获回应却让我委实搞不懂。
在我看来,从行政法层面审视,就《苹果》状告广电总局一案本身性质而言,只是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完全可以依法受理。无论作出行政处罚的一方有无胜算的把握,都没过有任何理由不积极因应。
我之所以对当初处理《苹果》持肯定意见,是因为处罚行为既是积极作为又是依法作为,不仅必要而且合法,不仅具有导向意义而且具有警示价值。广电总局关于处理《苹果》违规问题的情况通报中也清楚地载明:影片《苹果》主要违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三十五条、第三条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由此,我不能明白苹果状告广电总局为何未获回应。
我注意到,当事原告状告广电总局事由有二:一是制片方称未接到书面处罚。方励说,《苹果》被禁非常意外,之前没人来公司进行过调查,至今公司也未收到官方的书面处罚决定书,“是从网上看到的。”方励说,《通报》作出了行政处罚,却并没有送达任何法律文书。“难道以一种类似于网络发帖的形式就可以了?”方励还称,从网上得知被处罚通知后,他向广电总局进行了申诉,可对方一直没有答复。二是递交诉状法院迟迟未回应。3月12日,方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认为广电总局认定的事实有错,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而且广电总局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为《苹果》所持有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非其所颁发。方励遂请求法院撤销广电总局对《苹果》的行政处罚,重新颁发《苹果》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恢复《苹果》在影院发行、放映和网络传播;恢复原告摄制电影资格。然而15天过去了,法院仍未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原告的告诉事由主要不是在法律法规实体适用层面,而是主要集中于处罚程序层面的瑕疵。是不是真然?原告相对方为何不回应?而在我看来,即便真是这样,也不能不回应呵?因为不回应只会置自身于不利和被动。
由此,我对《苹果》状告广电总局未获回应不由生出两重猜想,一是要么《苹果》相对一方确实底气不足;二是要么行政处罚程序上确有问题。除此,我实在找不到第三条理由来加以诠释。要说还有理由的话,恐怕就是相关公职人员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了!——虽然我不愿意也不相信是这样。
陈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