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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秦淮法院获悉,今年52岁的张童去年8月买下了位于秦淮区五福里一处公房的租赁权,但卖方王力随后又反悔,张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卖方只同意把7000元定金退给张童,不同意双倍返还,为此张童将卖方告上法庭,近日秦淮法院对这起公房租赁权转让中的定金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王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童10500元。
争议:双倍返还还是退还定金
原告张童诉称,自己于2007年8月4日给付购买被告位于秦淮区五福里一处公房的租赁权,并给付购房定金7000元,但8月14日在我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时,被告突然反悔不卖房了。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王力辩称,因房子是我儿子的,我属于无效处分。且收条不是购房合同,我儿子现不同意卖房,我只同意把7000元定金退给原告,不同意双倍返还。
事实 :公房承租权人是被告儿子
秦淮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市秦淮区五福里的25.8平方米的公房,由被告王力之子作为承租人于2003年12月23日与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被告王力及儿子、孙子的户口均在内。被告夫妇及儿子一家现住在江宁。2007年7月,原告张童从被告王力邻居及房客处得知被告欲将位于本市秦淮区五福里的25.8平方米的公房租赁权转让,遂赶至被告家中洽谈购房事宜。后双方在电话中确定购房总价及预付定金数额。2007年8月4日,原告赶至被告家中,在被告媳妇在场的情况下,给付定金7000元。被告写下收条一张。注明:今收到张先生购房定金人民币柒仟元整。总购房款为壹拾柒万柒仟元整。付款人张童,收款人王力。8月中旬,被告的儿子在电话中告之原告,房子不卖了。后双方对定金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于2007年9月3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以该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裁定将案件移送秦淮法院审理。
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原告也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被告出具的收条上明确向原告收取的系购房定金,现其反悔,则应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被告提出其非出卖房屋的所有人,故约定无效的理由,法院认为,转让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儿子的名下,但被告系该房的共同使用人亦是不争的事实,原告在被告邻居处得知卖房的消息后,两次赶至被告家中洽谈购房事宜,且给付定金时被告儿媳亦在场,应视为被告家庭对转让房屋具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被告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原告在交易中未尽审核义务,对纠纷的产生亦有一定的责任,故本院对其请求部分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10500元。
(秦妍 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