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限塑令”的新闻从今年年初便开始炒了,可总给人以“空打雷,不下雨”之感。许多人觉得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还离自己很遥远,毕竟中国这么大,而塑料袋在生活中的应用又是如此地广泛,哪能是说禁就禁、说限就限的?
尽管该通知有明确的起始时间(2008年6月1日)、禁止对象(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和替代措施(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可它并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制度和奖惩制度,让人一下子还真适应不过来。可以想见,在塑料袋“散入寻常百姓家”的今天,对它进行严格的限制,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将产生何等广泛的影响:塑料袋的生产可能成为一种暴利行业乃至非法行业;人们在找不到更好的替代品之前经济负担加重;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不惜“顶风作案”,而一些权力部门在其中又多了一个腐败的寻租空间……
从提倡环保的角度来看,这项举措也有着许多不足。例如,该通知只是对购物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未对包装袋、礼品袋等其他塑料制品进行限制,极易导致塑料污染的变相转移。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品的包装盒里本已有厂方赠送的购物袋,试问:在“限塑令”开始实施之后,这些购物袋的生产和赠送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销售商能否对这些购物袋进行二次收费?
很显明,让大家回到手拎菜篮子的时代已不可能,那么政府在出台这项新规定之前,便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因素,既做到卫生环保,又做到不扰民生。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一未研发或设计出更加有效的替代措施,二未进行广泛、有效的宣传与教育,疏导乃至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三未制定出明确的奖惩措施,乃至明晰的财政预算。我们看到的只有一个大大的“不”字和鲜红得有些刺眼的“收费”。
孔夫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如今,政府的“限塑令”也多少有点“不导而禁”的味道,“收费”二字更是让人产生“虐上加虐”之感。我们甚至可以退一步问道:限塑这一类环保行为到底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义务?诚然,我国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但那更多地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除了宪法和法律上明文禁止的行为之外,公民享有选择采取何等行为进行环保事宜的自由,其中便包括不作为的消极自由。通过行政命令把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变成了强制性措施,并可能从中渔利,不知正当性何在、合法性何在?
陈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