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匡亚义是南京溧水一家纸业公司的老员工了,早在2003年他就开始在这家公司从事理货工作。然而,直到2005年,单位才与匡亚义签订劳动合同。匡亚义说:每星期只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于是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后,匡亚义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溧水县法院,索要加班工资以及赔偿金。该公司的负责人拿出了一份规章制度:“在老匡到我们单位正式工作前,我们就对其进行了岗位培训,让其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中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加班工资以员工的底薪为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我们公司以书面方式拒绝了全薪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纸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该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为纸业公司应支付匡亚义加班工资6259元及相应经济补偿金1565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
溧海 记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