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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盐城市中级法院对一名3年内做了不少好事的社区服刑人员,裁定减刑,这也是该市社区服刑人员获准减刑的第一例。
盐城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5年3月起,在东台市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李某除了认罪服法,还能够主动回报社会。3年来,他按章纳税,连年超额完成税收任务;先后捐资5万余元为村镇建桥铺路、安装路灯;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主动上门慰问孤寡老人。鉴于其改造成绩突出,先后获两次表扬,并被社区矫正机构评过一次矫正积极分子。盐城市中级法院经过听证调查,于3月17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
据悉,盐城市2005年启动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累计接收5类社区服刑人员8000多人。(通讯员崔刚记者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