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市控烟办负责人张立强最近向记者介绍说,上海市卫生部门已经与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联手,开展控烟的立法工作,力争将禁烟范围从传统的“公共场所”扩展到“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并逐步消除边走边吸的“游烟”现象。(3月23日新华网)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如今已是共识。然而,这个“共识”由于一直只是停留在道德倡导的层面上,而不是法律上的规定,大多数人面对“二手烟”虽然厌恶不已也常常只有容忍了事;同时,禁烟的“公共场所”定位也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现状:在一些公共场所比如电影院、会议室等地我们看不到吸烟者,但在另一些公共场所比如办公室、候车大厅等处依然“烟雾缭绕”。甚至在明令禁烟的公共场所,有的人也是照吞云吐雾,他人和管理者也只有劝阻别无他法。
法律尚无不得吸烟的规定,但在公共场所吸烟,却以“二手烟”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所以,在公共场所吸烟,就是以私权侵犯公权。据报道,“二手烟”严重损害人体健康,而我国被动吸烟受害者高达5.4亿。这其中,绝大多数发生在公共场所。因此,要切实保障公众免受环境烟草危害权,仅仅依靠瘾君子们的“道德自觉”是不行的,法律必须要为公众罩上一道健康“安全网”。而首要的,就是要明确禁烟“公共场所”的“疆界”。
由此看来,上海在控烟立法中,将禁烟范围从传统的“公共场所”扩展到“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并逐步消除边走边吸的“游烟”现象,就是切实保护公共利益的一项实在举措——打人致伤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通过二手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同样也要负法律责任。只有法律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说“不”,公众的健康权才会有切实的保障。
令人欣喜的还有当天的另一则消息,23日的青岛早报说,中华环保联合会22日在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举行“控烟立法”模拟听证会,听取专家和公众的建议后,将进一步丰富修改《关于维护公众免受环境烟草烟雾危害的法律建议》,提交立法部门。《建议》中提出对于多次违反控烟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说句实话,公共场所禁烟,当然要靠瘾君子们的克制和公众的零容忍,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因为他们有管理权也有“执法权”。也只有三方共同努力,才会还给公众一个清朗的公共场所空气环境。愿公共场所禁烟立法早日成行。
邓学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