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15日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见3月16日《成都商报》)
关于彭宇案,曾经在国内轰动一时,为了帮助读者厘清事实真相,有必然简述其过程。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
这个案例极为特殊,在没有证人又无法调查取证情况下,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仅以“常理分析”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这个结果出乎许多人意料,谁都知道,法律一向以事实为依据,在查无实据情况下,即推定彭宇存在过失或过错,显然有失公允,难免不会误导公众,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恐怕谁不会那么傻,落得恩将仇报的结局。如此模糊判决让公众很失望,开了这个先例后,意味着今后侦破案件,人证物证可以让道于分析与推理,这到底是法制的进步还是倒退,怕是无人说得清。
果然不出所料,事件主角彭宇要为自己讨回公道,提起了上诉。好不容易盼来了法院二审审理结果,这次有关部门又让我们失望了,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称彭宇案已和解,但具体内容保密。至于为什么要保密,仅仅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真的看不懂了,我们有些部门该保的密的不保,不该保的密却大张旗鼓,不厌其烦。就
彭宇案来说,我觉得毫无保密的必要,其一,该案极具普遍的警示与教育意义,老百姓迫切想知道前因后果,和解的某些细节与真相;其二,这起案件未涉及到影响当事人隐私问题,与其隐瞒不如公开,否则难免不会出现各种版本与传说,何必躲躲闪闪呢?其三,为当事人提供保密本无可非议,但作为法院还应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在劝说无效情况下,可否采取强行措施,将案件受理与调解情况公诸于众。
现代社会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如果大家都提出不对外公开要求,无疑阻塞了信息渠道,更不利于人们分清是非,探寻真理。彭宇案和解内容事关社会公德,事关行为准则,事关价值取向,我看还是不保密为好。(李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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