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种“病毒”俨然日盛,或问曰:何者?答曰:“银行喊冤病毒”是也。在“许霆案”中,中国工商银行首开先例称自己是“弱势群体”,使得公众纷纷跌破眼镜。或许受其“感染”,中国银行似乎也不甘示“强”,干脆“弱”到了极致,自标是“最大受害者”,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2007年11月,王先生在西安一家银行首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却遭到银行拒绝,原因是王先生之前有一笔贷款的不良记录。同年12月13日,王先生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得知,2003年6月30日,他的名字在中国银行解放路支行有一笔28万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且有23万元尚未付清,并产生了26次逾期不还款记录,被列入了“黑名单”。“我从来没有在中国银行开过账户,更没有买过房子贷过款。”看到了这样的记录后,王先生非常吃惊,多次奔波银行后,他发现贷款档案只有自己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信息有多处疑问,比如档案显示,王先生是“本科学历”,“且1995年就有2.4万元的年收入”,实际上,目前他是大专学历。同时,手印和签字以及手机号码等都不是自己的。2007年12月13日,王先生找到了中国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第二日,“王先生”名下的23万元贷款就还清了。但他却背上了26次“不良信用记录”的“黑锅”,仍然不能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针对此事,中国银行陕西分行一位姓崔的负责人讲,“去年银监会查处过一批假按揭,像王先生这样的假按揭,关键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利用王先生的资料骗取贷款,银行其实是最大的受害者”。(3月7日,华商报)
笔者之所以不避“抄袭”之嫌疑,一字不动地大段转述了报刊原文,是因纵向叙事的它构成了一个有机的事实真相序列,比任何评说都具有震撼力、说服力,也完整地再现了房贷“奇案”发生、发展、高潮及结局之全过程,某种意义上而言,成为了此类案件的“范本”。它虽说是房贷“奇案”之“范本”,却并非“史无前例”,早在1月中旬被媒体曝光的“新疆伊宁房贷‘奇案’”已发先声:新疆伊宁市民付永德突然发现,在他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却给他办了一笔百余万元的住房贷款。就在他陷入困顿深渊,被迫展开调查的时候,一件更加奇怪的事情发生了,他收到了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建设路支行发给他的一张房产解除抵押通知书,上面显示相关贷款已经还清了,还款者是乌鲁木齐市天地集团昆仑房地产公司。(1月15日,CCTV《经济半小时》)二者何其惊人地相似,或曰重现,恰如历史惊人般地一幕幕重演,将来还会继续吗?
毋庸讳言,中国银行陕西分行那位姓崔负责人的说法虽然颇为巧妙,示“弱”的姿态也颇能发人恻隐之心,可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开发商利用假按揭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房贷“奇案”,自是作奸犯科、罪不可赦。但是,在贷款人“完全缺席”,乃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系列材料纯属“赝品”的情况下,又是哪个“热心人”帮他办理了一条龙的贷款手续,包括猫腻十足、天外飞仙似的“还贷”呢?我们的“热心人”不妨去重温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就构成了严重违规,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该行经手办理此项贷款的工作人员患了“极度脑瘫”,比“植物人”还要“植物人”,否则,银行与非法地产商兵匪一家、沆瀣一气、瞒天过海地拿着公众私权作为“诈贷”工具,将是再确凿不过的事实!一干人等,包括主犯者、协同作案者、监管不力者将难逃法网。
房贷“奇案”,银行果真是“最大受害者”吗?恐怕不是。如果与非法地产商满天过海地拿着公众私权作为“诈贷”工具是某些部门的潜行规则,那么,“最大受害者”将无疑是非法暴利的“分羹者”。如果它不是部门潜规则,而是监管不力背景下某些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此,“最大受害者”之所以受害,也是不折不扣的“自作自受”。面对着完全无辜却无以复加被侵权、被蒙蔽、被愚弄、被伤害的公众,你又有何理由、有何颜面、有何资格,恬不知耻地自标是“最大受害者”呢?何其荒唐!
笔者建议公众都去查查自己的信贷纪录,谨防“热心人”或“最大受害者”之流帮你进化成新时代的“另类房奴”,面对一桩桩重演着的房贷“奇案”,法律之“独角兽”无权“保持沉默”,人民之政府更不能“视而不见”,就本质而言,它们不是“奇案”,而是令人发指的“奇丑闻”,亟待铁拳出击,已刻不容缓。
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