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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想起不救落水小偷被判刑

  新华报业网  2008-03-11 13:58:16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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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泰城关日前发生一起悲剧,一名23岁的青年男子到超市调包香烟时被超市检票员识破,在追赶中慌乱逃窜,最终跳进冰冷的大樟溪不幸溺亡。一位目击群众告诉记者,青年跳进水里浮沉10余分钟,曾大声呼救,当时岸上有上百名群众围观,可整个过程中却无人伸出援手施救,最后眼睁睁看着青年沉入溪中溺亡。(3月2日《东南快报》)

  看到这则新闻,自然让人想起《浙江日报》的一则报道:去年5月25日, 17岁的周某偷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人发现抓获。抓住后,颜某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了头的周某惊惶失措,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颜某等3人跳船追堵。周某只好跳入河中,往对岸逃去,游到河中央显然体力不支,调转头往回游,但回游仅一二米,就开始下沉。这时,颜某等人非但没有动恻隐之心,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打算离去。三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获刑。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小偷该打,该死似乎成了社会的共识。由于社会对小偷普遍存在一种痛恨心理,惩戒小偷,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没有人去追究打人者。公众舆论对惩戒小偷也往往表现出宽容、理解。暴打、侮辱小偷,曝光小偷的隐私、让小偷游行等等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例子并不鲜见。笔者注意到,网友们对该新闻反响强烈,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小偷该死,不救小偷情有可原。其实,这种道德舆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社会心态与舆论氛围错误且危险。在我看来,当用湖州案给见死不救者上课。

  从法律层面说,小偷非法窃取他人财物,触犯了法律,自然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小偷也有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人都没有侵犯小偷生命权利的权力。笔者认为,许多人之所以如此痛恨小偷,采取极端方式惩罚小偷。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小偷盗窃数目一般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不深,警方有时不便处理,只能“捉放曹”,达不到遏制小偷的目的。

  抓住小偷,严格惩戒小偷本没有错,关键是如何处置小偷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把道德舆论与个人情感凌驾于法律之上,陷入以毒攻毒、以暴制暴的怪圈。拿本案来说,小偷固然可恨,但他也有生存的权利,盗窃香烟毕竟罪不至死,不管是谁的命都比烟重要,一个人生命的价值,不能因其盗窃行为而消失。把小偷逼着跳河,眼睁睁看着小偷沉入水底,无人伸出援手施救。如此见死不救,与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

  从情感上讲,公众舆论或许觉得不救小偷完全可以理解,但个人感情不能替代法律。和一般旁观者不同的是,小偷跳水是由追赶行为引起,追赶人就负有排除小偷溺亡危险的义务。有能力施救而不救就可能构成犯罪。从法律层面考虑,追赶人应该为小偷之死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在我看来,该案的法律警示意义比案件本身更重要。希望该案成为一堂深刻的普法课。(  欣城)

  http://www.dnkb.com.cn/news/20080302/011345.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8-03/02/content_7698390.htm

  http://news.qq.com/a/20080302/000063.htm

       http://news.163.com/08/0302/02/460D251N000120G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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