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银行工作人员误将53张千元面值的港币,当作百元支付给客户张女士。因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出言不逊,张女士感觉不快拒绝退还多领到的47700元港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多领取港币47700元,系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对张女士而言,该款项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但张女士多领取这些钱并非基于其主观故意,责任在银行,所以银行要求张女士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与法相悖,不予支持。(新快报3月4日报道)
这又是一个扇银行"钞票离柜概不负责"规定一耳光的事件,银行自己单方免责的混蛋逻辑再次遭受了网民的讥笑和嘲讽,
既然银行自己出错,把1000港元当百元支付给客户,上门讨要之时该态度诚恳话语谦逊,甚至低三下四才对。但银行是怎么来做的呢?上门讨钱却"出言不逊",但凡有些性格的人,错不在己如何就吃得你那一套,于是客户不快从而拒绝还款自然是顺理成章。于是一场银行和客户间的官司就此引发。类于许霆案中对许霆责任紧追不放,本事件中银行也将客户张女士告上法庭讨要多给之钱。而法院的判决颇具戏剧化——客户多领取港币477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但因责任在银行,所以银行要求张女士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双方各打50大板,一个不当得利,一个负有责任,各自该退回的退回,该驳回的驳回,这个判决其实很公道。没有因为银行受害者之"弱"而同情其方,也没因为客户不还钱态度之"强"故意刁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理应退回,那么银行失责该怎样惩罚?法院没判,想来就是不了了之。
由此想到仍在审的"许霆案",被诉以盗窃罪,目前仍在等待重审判决,结果尚不得而知。虽然"港币案"与"许霆案"存在客户是否为主观故意多领取钱的细微不同,但大致案件结构是一样的——都是银行多给了客户钱要往回追讨。然而从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的结果来看却是天壤之别,"港币"案张女士是"不当得利",只需返回多取款项即可,因银行出错连利息都不用支付;而"许霆案"一审却被判无期徒刑,重审仍被以盗窃罪起诉,银行的ATM机出错而银行却不必担负任何责任。
案例是活的法律教材,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好的案例具有客观上的示范作用,便于我们斟酌以准确解决类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常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无论立法多么成熟和发达,都无法解决法律滞后性的问题——因为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新事物不断出现也引发了更多新的司法问题,所以现有法律是不能将社会所有的问题都囊括在内的,这是任何一个大陆法系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拿"许霆案"来说,究竟是属于刑事范畴还是民事范畴目前众说纷纭难有结论,那么寻找判例是一个非常不错并直接的审判手段。
如今,"港币案"的判决是个很让人信服的结果,从网友成千上万的留言中只见对银行的指责而鲜见对法院判决的批评,由此可见公众是能接受这样一个判罚的。如此想到,尚在审理过程中的"许霆案"是否可以以此为判例,实行"拿来主义"加以借鉴?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参照此判例进行判决,让许霆的过错归过错,让银行的责任归责任,判决出一个令公众能接受的结果?
王枪枪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8/03-04/11805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