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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嫁遣送费用,政府岂不“丢人”?
新华报业网  2008-01-12 15:47:15  [发表评论]

    2007年12月28日,湖北竹山县警方和河北临西县警方共同破获了一起黑窑工事件,4名“黑窑工”被解救。随后,湖北的杨先海被带回家乡,次日,临西县县长亲自开会,要求民政局和樊村工作站各派出两三人,组成三个遣送小组将另外三名“黑窑工”送回家。谁知民政局和樊村工作站竟然又将这三名黑窑工安排给侯寨村治保主任侯可林和黑砖窑厂的承包方,让他们负责将窑工遣送回乡。几天后,当其中一名黑窑工的家人赶到该县接人时却发现,人被黑砖窑主送丢了。(《中国青年报》1月11日

    类似的政府“丢人”之事,去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就曾暴露过。一个叫朱广辉的河南少年被从永济“黑窑场”解救后,没有被送回家,而是被劳动监察人员倒卖到了另一个“黑窑场”,一个姓冯的劳动监察队员还把朱广辉被解救时获补的300元工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辖区内出现“黑窑工”现象,本来就够当地政府丢人的了,谁知“黑窑工”不但没被送回家,反而被送回了“黑窑主”的手里,以至于被解救的“黑窑工”失踪了。这种政府“丢人”之事,看起来不可思议,实际上其发生并不偶然。

    其一,政府部门将送“黑窑工”回家看成是自己的负担。县长要求民政局和樊村工作站派人将被解救的“黑窑工”送回家,可几个工作人员来来回回,需要不少钱,这笔费用是额外的开支,且没有人给予补偿。县长只指示要派人送“黑窑工”,并没说费用由县政府出。这样一来,民政局等单位不愿承担送“黑窑工”回家所需的费用,县长的指示也就落了空。

    其二,将遣送“黑窑工”的负担转嫁到“黑窑主”身上。自己不愿承担遣送所需的费用,最好的办法就是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将负担转嫁给“下属”。民政局将遣送“黑窑工”的事转给了镇里,可镇里也要“精打细算”,于是,只能转给“黑窑主”,让其掏腰包送“黑窑工”回家。一来“黑窑主”与地方政府都有“合作”关系,有义务为政府分忧解愁,二来“黑窑主”本来就心黑,有的是对付“黑窑工”的办法。

    不过,这倒说明一点,那就是基层有关管理部门,对“黑窑主”违法强迫窑工劳动的情况是了解的。因为既然在遣送“黑窑工”回家问题上,“黑窑主”可以代替其承担费用,那么平时其它方面的费用,基层有关管理部门也是要仰仗“黑窑主”的。事事有求于“黑窑主”的政府,关键时候“丢人”也就是必然的了。   张铁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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