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竟派出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欲拘传该记者。
(据新华报业网)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西丰县的政法机关第一次“主动出击”。朱文娜在那篇“惹祸”的报道中说:由于自己的一个加油站——沈丰加油站在事先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赵俊萍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大市场案中案,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短信发出后不久,西丰警方从北京将打算向中纪委反映情况的赵俊萍抓回西丰。2007年12月28日,西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俊萍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姑且不论事情的是非曲直,从法律规定看,两起“诽谤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两个案子的立案、拘捕甚至判决(当然对法制日报记者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尚没有形成拘传和判决)都是违法的。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作为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机器——政法机关最终成为服务个别领导、维护个别官员“尊严”的工具,或者说得难听一点:成了县委书记大人的捕快。
公民有批评政府和官员的民主权利,媒体有对政府和官员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我们在西丰县的这两件事中,却丝毫看不到这样的民主。我们能看到的,只是专制集权妨碍了法律意志的正常体现。无论这些行动是出自“县太爷”的本意,还是他的“属下们”为了某种摆不上台面的考虑主动而为,都是如此。
这类“你让我不好过,我就让你不能过”的恶劣行为我们不算陌生:在中国悠久的封建历史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皇帝老儿那里,朕即是天下。官员们的为非作歹也是顺理成章。不过即使在那时候,触犯了国家的根本利益、违背了皇上的圣意,这样做的官员掉脑袋甚至被满门抄斩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因为那时不存在完备的法律体系。值得庆幸的是,这种以官爵、官威主宰众生命运的时代已经随着辛亥革命的枪声被送入了历史的垃圾堆!特别是随着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我们有了“国家公器”,这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政权机构。
遗憾的是,封建糟粕的消亡并不像皇冠落地那么简单。在一些思想并没有真正走进新时代的官员那里,颐指气使、公器私用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虽然他们也口口声声自称“公仆”,但骨子里始终是把自己当作“太爷”,什么法律什么民权,统统不过是可以随意丢弃的幌子。在一些执法机关人员心中,赋予他们权力的不是人民群众,而是“上司”,什么社会正义什么法律尊严,统统不过是可以拿来“置换”一己私利的一般等价物。不客气地说,这样的没有一丝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意识的“公仆”不再是公仆,而是人民的公敌、共和国的公敌。
政治实践告诉我们,法律一旦失去尊严,社会就一定会出大问题。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司法机关才能通过行使司法权来约束行政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行政权与司法权集中到一起,某些时候就会“异化”成为一股“无比强大”的力量,就像媒体常常曝出的某些地方领导“遭遇”的、类似西丰这两起案子一样,公权为私人所用,导致公民基本权利的丧失,也导致共和国的法律在这一方土地失去了效能。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但时有所闻的类似奇案表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无论是地方的党政大权,还是司法、行政之权,“国家公器”要为人民所用,就必须交给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人民信得过的人。不若此,类似西丰县里的怪事还会出现。 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