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12月17日东方网)
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都应虑及对等原则,才能真正体现公正公平。ATM取款机出错,银行应该对此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为什么有客户在ATM机上取到假钞银行不担责?为什么有客户在ATM机上取钱时被“吞食”导致损失,银行不担责?在本案中,被告取钱时,完成了ATM机的所有既定程序,只是银行本身的技术与监管失误,造成ATM机出错,致使被告心生歹念,走向犯罪,因而法院审理此案应首先考虑银行的失职前置性因素。
其次,同样因为ATM机的技术性故障,直接导致银行本身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银行的失职,就不会导致经济损失。被告固然有恶意,但不是盗取,而是用自己的帐户、密码,按正常的取款程序获得。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提示取款失败,而ATM机的出错,是被告取走巨额的唯一条件,他毕竟没有实施其他暴力手段来盗窃银行资财。因此,被告起初行为应定性为不当得利。而此后银行因为周末而错过有时间追回款项,被告畏罪潜逃,则构成侵占罪。
再者,即便是构成盗窃罪,判决也明显偏重。据12月15日《江淮晨报》载,安徽省六安市一银行柜员,在短短的32天内非法侵占储户存款达119万余元。后携巨款潜逃被警方在外地抓获。近日,被告人潘中俊被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样是明知故犯,同样是畏罪潜逃,为什么一个被判贪污罪,一个却被判盗窃罪?为什么一个判13年,一个却被判无期徒刑?难道银行职员享受特殊的豁免权吗?这又怎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梁江涛
http://news.163.com/07/1217/01/3VSLHQ4E00011229.html
http://www.hf365.com/html/01/02/20071215/817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