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在京打工的农妇李何云遭遇车祸死亡后,要求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何云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何云家属共获66万余元赔偿金。(11月30日中国新闻网)
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她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但李何云虽是农村户口,但她从2001年起就离开农村到北京打工,以打工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据介绍,这是媒体报道过的北京第三起“同命同价”赔偿案。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第六届莱因省议会的辩论》)我们说法律是神圣的,就在于它能尊重“人民自由”,充分维护百姓的权益。但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时代在发展,法律也必须与之相适应。朝阳法院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按“同命同价”判赔,无疑体现了一种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生存权、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利。是否用平等的态度来对待和衡量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尽管有职业、身份之别,有生活区域之异,但其生命价值应该是一样的。过去那种对农民工“同命不同价”的判赔,多多少少带有一种歧视、不公的意味。现在法院“同命同价”的判赔,不仅是对农民工享受“同城待遇”的最好诠释,而且是对农民生命权的珍重,彰显出社会公平正义,这对于消灭城乡差别,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沈仰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