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我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宽处理,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刘裕志在最后陈述中追悔莫及。
经海安县检察院审查查明,刘裕志于1998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担任南莫中心卫生院院长、海安县肿瘤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设备采购、人事安排以及基建工程等过程中,为有关人员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他人销售医疗设备的回扣、安排他人到本单位工作的“感谢金”等合计人民币96000元,其中上缴所在单位36850元,实际收受贿赂59150元。
检察机关认为,刘裕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裕志在立案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刘裕志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通讯员江海俭记者姚均祥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