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李某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法院判处4个月拘役,服刑完毕后,李某又回到了陵水县公安局重新穿上警服、照当警察,这引起了许多人质疑。
《人民警察法》有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能再当警察。为什么陵水县会不顾受害者的感受和社会的不满,公然违反规定,而让李某重穿警服呢?这除了当地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事外,也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严重脱节有关。
触犯刑律比一般违法的危害要大得多。公职人员如果触犯刑律,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会被给予开除、撤职等行政处分。遗憾的是,现在,有不少公职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后,没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级别仍在,工资照领,原先干吗还干吗!好像此前的犯罪与之毫无关系似的。有的公职人员获刑后,人在大牢里,亲属还在替其领工资奖金。有一个单位的三位领导,因贪污受贿罪被判重刑,而他们的工资照旧。
刑事处罚后,行政处分没有跟上,以至于警察被拘役了,还能再穿警服;贪官在大狱里,还能享受工资,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受害者对此不服,群众意见较大。
弥补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巨大漏洞,需要司法处理与行政处分很好地结合起来。即,凡是受到刑事处分的公职人员,其法院判决要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以及所在单位均送交一份,然后由监察机关牵头,依法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