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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年党史看请示报告制度
2021/01/10 17:57  求是网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1月7日全天召开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根本保证。党中央每年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和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

  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是党的重要纪律和规矩,是实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使命和任务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一直非常重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1923年12月,党中央在《中央通告》中就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方务须随时报告区委员会,各区会务须随时报告中局”。

  1928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所写的《井冈山的斗争》就是给党中央的报告,全面报告了当时根据地的实际情况,成为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典范。

  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

  1948年1月,毛泽东同志为中央起草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提出:为了及时反映情况,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战争更加伟大的胜利起见,从当年起建立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对于这些问题和倾向的解决方法。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作战方针必须随时报告和请示,并且按照过去规定,每月作一次战绩报告、损耗报告和实力报告外,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综合报告内容要扼要,文字要简练,要指出问题或争论之所在。

  1948年3月,毛泽东同志为中央起草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前委,除已规定的报告制度务须严格遵守外,对于向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不论是属于何项问题,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下级向他们所作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其内容重要者,亦须同时告知中央。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

  1948年8月,毛泽东同志以中央名义起草一封给林彪和东北局的长达2000多字的电报,严厉批评林彪在收到中央关于报告制度的规定6个月以来,一直没有按规定向中央作综合性报告,“使我们完全不了解你们在这件事上何以采取这样的敷衍态度”。电报指出:“我们五月间即告诉你们,像大别山那样严重的环境,邓小平同志尚且按照规定向中央主席做了综合性报告,并将邓小平同志来电转给你们阅读。你们的环境比大别山好得多,何以你们反不能做此项报告?”

  当月23日,毛泽东同志又在代中央起草的给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及前委的指示中指出,要“检讨这个长期在党内首先在各高级领导机关内存在着尚未解决仅在近年来才开始认真解决的关系重大的问题”。

  1948年9月,党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就各项工作中何者决定权属于中央,何者必须事前请示中央,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付诸实行,何者必须事后报告中央备审,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包括综合报告和其他各项工作报告在内的一整套完备的请示报告制度,同时也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的权限和责任担当。

  1953年3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予以试行。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建设在拨乱反正中逐步走上正轨,请示报告制度得到恢复和健全。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直至2017年党的十九大修改后的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实践充分表明,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新的情况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作出更加细致严格的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委(党组)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不准先斩后奏。

  2019年初,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这是在新形势下对历史上党的报告制度的继承和发展。这一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一起,构成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党内制度体系,表明我们党对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和更系统、更有效的办法。

  百年党史告诉我们,请示报告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事关党的建设、涉及党的政治纪律的大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制度要求,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让制度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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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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