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名消费者以4600元从烟酒超市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最终被法院判决退还该消费者货款4600元、支付赔偿金46000元的案例,引起网友关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买到假货,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权益,《食品安全法》甚至规定了可以获得退一赔十的权益。照理,湖南这位消费者购买到“假茅台”依法获得巨额赔偿不应大惊小怪,可为什么网友仍然感到吃惊呢?原因在于,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涉及到具体案件时,屡屡在“消费者”的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比如,2018年7月,青岛市民韩某某购买了12瓶有问题的进口红酒向法院起诉索赔后,一审法院认定韩某某的购买行为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驳回了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如此一来,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导致制假售假行为可能堂而皇之大行其道。好在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韩某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长期以来,经过多次打假专项治理,制假售假明显减少,但从总体上看,假货泛滥仍很严重。目前,食品药品、婴幼儿、老年人用品,网购造假依然突出,农村已经成为假货的集散地。只有予以严厉打击,将制假售假者罚得倾家荡产,将情节严重者绳之以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假货泛滥。
孟亚生/文 商海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