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竞业限制引发的离奇劳动纠纷案件。一心理辅导公司在与清洁工等普通员工签订劳动格式合同时,竟然设置了竞业限制条款,清洁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上班,否则要赔偿公司3万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立竞业限制规则,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所限制的对象多为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相关技术或相关受保护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一个清洁工主要的任务就是打扫单位的清洁卫生,压根掌握不到单位的商业秘密,也不负有专门的保密义务,若单位不尊重他们的人格或给予的报酬过低,他们完全可以自由离职,也不会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将这些人纳入竞业限制规则的约束之下,剥夺了他们离职后自由选择职业再就业的权利,完全是滥用竞业限制条款,自然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再说,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并按时足额支付,那种既想用竞业限制条款“捆住”职工又不想出钱的用人单位,自以为很聪明,其实最笨拙,因为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很可能被判无效,到头来损失最大的还是用人单位自己。
孟亚生/文 商海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