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市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携子返乡后,故意编造虚假归乡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日前,苟某和其子均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近期,各地接连发生多起故意隐瞒武汉旅居史,且不进行自我隔离的案例。面对疫情,任何隐瞒实情,自欺欺人的行为,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他人极不负责,更易引发了社会恐慌,加重疫情传播的巨大风险,扰乱疫情防控大局,产生严重后果。这种害人害己的隐瞒行为,不但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情节严重还触犯了《刑法》,将受到大“刑”伺候。我国《刑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处以死刑。
疫情当前,诚实是增强抗击疫情信心和增加安全感的重要基础,每个人都应做到主动坦白陈述与疫情相关的旅居史、接触史,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否则,不仅自身得不到及时救治,还会把风险扩散到他人身上,威胁公共安全。
孟亚生/文 勾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