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 > 南京 > 要闻 > 正文
南京市司法局:不听劝告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拘留
2021/08/12 10:39  新华报业网  仇惠栋 胡明峰  

  交汇点讯 疫情期间,市民佩戴口罩、配合健康信息核查以及封控、封闭小区居民按防疫要求不擅自外出、聚集,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谷劲松表示,对于“个别”和“少数”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形,相关管理部门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首先会积极劝告和提醒。对于实在是不听劝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处罚规定。

  谷劲松介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号)》也明确了佩戴口罩、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等相关防控措施,广大市民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谷劲松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相关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谷劲松提醒,市民应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防控措施,既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也对社会负责。

  交汇点记者 仇惠栋 胡明峰

标签:
责编:刘雨菲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来源为"交汇点、新华日报及其子报"或电头为"新华报业网"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报业网",并保留"新华报业网"的电头。

免责声明: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报业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ad_image_看图王.jpg
信长星.png
read_image.png
受权.jpg
微信图片_20220608103224.jpg
微信图片_20220128155159.jpg

相关网站

二维码.jpg
21913916_943198.jpg
jbapp.jpg
wyjbL_副本.png
jubao.jpg
网上不良信息_00.png
动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