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 > 连云港 > 要闻 > 正文
同命同价!连云港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12/04 16:09  交汇点新闻  吉凤竹  

  交汇点讯 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连云港全市法院在审理本市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将统一适用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目前,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所涉及的赔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11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据介绍,从今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将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为40元/天;营养费赔偿标准为30元/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标准为100元/天,其中雇佣护工且确有证据证明不应适用前述标准的除外。

  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新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新标准。如上级法院后期有新的实施标准,按上级法院意见执行。同时,全市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对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不产生影响,这5项费用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来计算。

  多年来,连云港全市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包括按照城乡居民户籍区分赔偿标准,由于赔偿标准之间数额差距较大,经常会出现相同类型案件赔偿数额相差较大的情况。不同基层法院或者同一基层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也存在差异。同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的赔偿标准也不一致。连云港市还存在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城镇居民长年在农村承包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农民到城镇打零工等情况,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案件当事人对适用赔偿标准争议大,法院对适用赔偿标准难以认定的情形,引发许多此类案件上诉。

  “近年来,全市法院年均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约5000件。以死亡赔偿金为例,以往,我们都是依据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及农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18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200元,农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54元,因户籍不同,死亡赔偿金可能产生高达20万元的差距。”连云港市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孙玉介绍。

  “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既维护了宪法权威,又实现了城乡居民平等保护,改变以前对不同户籍的居民判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真正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通过新的司法规则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守法守规,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的过错行为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从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孙玉说。

  交汇点记者 吉凤竹 通讯员 宋继林 尹超

标签:
责编:刘雨菲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来源为"交汇点、新华日报及其子报"或电头为"新华报业网"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报业网",并保留"新华报业网"的电头。

免责声明: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报业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ad_image_看图王.jpg
信长星.png
read_image.png
受权.jpg
微信图片_20220608103224.jpg
微信图片_20220128155159.jpg

相关网站

二维码.jpg
21913916_943198.jpg
jbapp.jpg
wyjbL_副本.png
jubao.jpg
网上不良信息_00.png
动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