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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这两例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出炉
2022/01/23 09:34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揭晓活动,公布2021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其中,江苏的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入选十大案件,王某与某贸易公司跨境股权转让纠纷案、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案入选十大提名案件。

  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的案件是: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人脸识别第一案;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

  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的案件是:智能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一案;王某与某贸易公司跨境股权转让纠纷案;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首例涉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王德彬等人涉黑案;“包工头”工伤认定案;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案。

  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 ↓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子明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阅读量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当日17时30分,仇子明欲发布微博进行道歉,因其账户被禁言未能发送成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仇子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仇子明未提出上诉。

  推荐理由:

  本案是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设立后的全国首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亵渎、诋毁英雄烈士,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处理本案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一是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意义。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营造了崇尚英烈、爱护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以案释法,提醒社会公众“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歪曲真相、抹黑英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具有重要法律适用意义。在定罪量刑、裁判说理等方面为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这一新罪名的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 ↓

  基本案情:

  金地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 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寻找潜在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后安排送货。金地公司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侵权种子并非亲耕田公司直接销售,其系帮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诉请。亲耕田公司上诉后,最高法院审理认为,亲耕田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种子包装方式、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自合意达成时即成立,应认定亲耕田公司构成销售侵权而非帮助侵权;亲耕田公司并非农民,其发布和组织交易的种子亦远超农民自繁自用合理规模,其所提“农民自繁自用”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参考亲耕田公司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可推定其侵权获利超出100万元;考虑其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属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提供相关账簿,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以其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从高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诉请。

  推荐理由: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侵权,行为方式隐蔽、侵权手段翻新。人民法院秉持强化品种保护的司法理念,严厉打击和制止种子套牌侵权行为,在本案中准确界定平台经营行为性质,充分应用事实推定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揭开侵权人的“农民伪装”,依法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裁判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维权难度,彰显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对种业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激励种业自主创新。

  王某与某贸易公司跨境股权转让纠纷案 ↓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为拓展境外钢材市场,开展贸易活动,案外人蒋某等九方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某贸易公司,以贸易公司名义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钢铁公司,并已取得境外投资审批。鉴于埃塞俄比亚给予在该国公司持股的外国自然人免于办理签证的便利,故各投资人与负责经营管理的派遣人员王某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钢铁公司名义上由王某与贸易公司共同作为登记注册的股东,但实际上全部股权均属于贸易公司;王某同意为贸易公司代持钢铁公司的股份,如贸易公司决定更换代持人,其将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就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19年2月,贸易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名义股东王某的代持股权全部变更至贸易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未配合办理股东变更授权公证手续。故贸易公司起诉要求王某将股份无偿转让给其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就王某与贸易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问题,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认定王某与贸易公司之间对钢铁公司的股权存在代持合意,其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返还股权。但是,贸易公司要求王某配合变更股权登记,涉及公司股东的进入与退出,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所以应当适用钢材公司登记地法律,二审中委托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专家对本案所涉的埃塞俄比亚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查询并出具咨询意见,据此在查明并适用《埃塞俄比亚1960年商法典》的规定的基础上,认定判令王某限期作出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不会因违反埃塞俄比亚当地的法律规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贸易公司即将生效判决进行公证和认证,并与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文件一并提交埃塞俄比亚投资局。2021年8月,埃塞俄比亚投资局接受贸易公司的申请,将王某在钢铁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至贸易公司名下。

  推荐理由:

  企业海外投资引发的纠纷,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还必然涉及当地法律法规中对于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只有正确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准确适用外国法,才能切实保障我国投资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由此,本案值得推荐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准确分辨需要适用外国法的范围。一方面,王某与贸易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问题,系双方履行投资协议中产生的争议。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关于股权实际归属、股权代持等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也应当适用签订地法律进行审理和认定;另一方面,贸易公司要求王某无偿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实现,涉及公司股权能否转让、能否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系法人属人法适用的范围,应适用登记地法律。如果仅依据钢铁公司系埃塞俄比亚企业,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认定全案适用登记地法律,既是法律适用的不准确,同时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找出真正需要适用外国法的部分是十分必要,同时也是查明外国法的前提。

  二、外国法的查明和审查方法。正因为本案必须查明相关的外国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我国判决无法在境外得到承认与执行。因此,本案处理中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竭尽全力。一是在当事人提供法律条款及法院自行查询的基础上,还向专家学者进行咨询,由其提供专业意见,确保条款内容准确且与争议事项相关联;二是查明当前施行的法律及相关条款时,还同时查明当地新旧法律规定对案涉争议的时间效力规定;三是在说理过程中,正确解读待用条款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在逻辑,充分阐释相关条款适用于本案的原因,最终结合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判决得到埃塞俄比亚行政部门的直接认可与实施。一般来说,一国法院的裁决要在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除了通过外交途径以外,主要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与埃塞俄比亚于2014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已于2017年生效。但条约所规定的提交程序较为繁琐耗时,且仍需经过被请求方法院的审查。因此,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因裁判被拒绝执行而不得不另行提起平行诉讼的风险。但本案判决经由当事人向埃塞俄比亚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便直接得到其认可与实施。根据可查询的资料显示,这一情况在国际私法领域较为罕见。这一现象既得益于精准的裁判,也反映出近年来由于我国整体司法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司法的信任度大为增强。本案不仅对于推动两国司法互信具有重大意义,更是国际司法协助实践领域的重大突破,对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大有裨益。

  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案 ↓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3日下午15时03分,谷建明在辉田超市购买鸡蛋,藏匿两只鸡蛋放入裤子口袋内未结账,被该超市员工发现拦住后返回超市内,否认藏匿事实,并将两只鸡蛋悄悄放入超市置物柜内。在超市员工拉扯谷建明衣袖并跟随行走过程中,谷建明突然倒地。超市员工立即拨打110报警,亦有群众对谷建明进行心肺复苏胸外按压抢救。经接处警民警电话提示后,超市员工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救护人员及时赶到超市进行急救,并将谷建明送至南通市中医院抢救。谷建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推断为心肌梗死。谷建明之子谷阳及其妻杜永华遂提起诉讼,要求辉田超市承担5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381742元。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谷阳、杜永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辉田超市作为谷建明不当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其员工的劝阻方式和内容均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合法的自助行为。谷建明倒地具有突发性,超市员工难以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判断,及时拨打110、120处理施救,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南通中院遂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6民终1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以往民事立法及司法中,有过分注重权益保护而忽略行为自由的倾向,其中一个典型表现就是公平责任或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泛滥。《民法典》第1186条反映了破除无原则地在当事人间分担损失的立法理念转变。而本案体现出当下司法实践不再一味强调有损害就要有人来填补,也不再受“人死为大”等法律外观念的影响,而致力于追求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该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出法律保护合法维权的理念,引导公众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

  本案二审庭审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40余家媒体、平台直播,1300万网友在线观看,该案话题3次冲上微博热搜榜,阅读量高达5.7亿次,无数网友认为该案判决是“坚决防止‘谁受伤谁有理’”的一次有力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整版刊发4位学者专家的点评肯定该案。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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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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