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 > 江苏 > 要闻 > 正文
彰显法治精神!这些案例被写入江苏法院工作报告
2022/01/22 13:58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作工作报告,被报告“点名”的案件刻录出过去一年里全省法院司法审判的奋进历程。这些案件不仅仅是简单的一纸判决,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1.圣奥公司商业秘密被侵害案:

  圣奥公司凭借“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技术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技术,成为全球最大的橡胶防老剂生产企业。陈某刚、晋腾公司等窃取了圣奥公司前述技术秘密,并利用该技术秘密改造、新建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设备。圣奥公司将陈某刚、晋腾公司诉至省法院。省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刚、晋腾公司侵害了圣奥公司商业秘密,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相关侵权设备,赔偿圣奥公司经济损失2亿余元。

  2.强制商户“二选一”不正当竞争案:

  三快科技公司外卖在线平台为抢占市场,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恶意阻扰、排挤餐饮商户在拉扎斯公司运营的外卖平台开店,妨碍相关商户与拉扎斯公司正常交易,导致拉扎斯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据此,拉扎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快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三快科技公司迫使商户只能与其合作,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其他外卖平台合作,剥夺了商户自主选择权,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判决三快科技公司赔偿拉扎斯公司35万余元。该案是江苏法院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用法治打破行业垄断的典型案例,对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3.“乾生元”破产重整案:

  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是始创于1781年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因经营不善于2020年11月被苏州吴中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股东则以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为由申请重整。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为了努力保住百年老店的金字招牌,法院于2021年4月裁定启动清算转重整程序,引导破产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方式引入“乾生元”商标持有人作为投资人参与企业破产重整,于2021年6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乾生元”实现涅槃重生,中华老字号的文化符号及商业价值得到传承。

  4.“雨润系”78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雨润控股集团因经营不善,负债规模近800亿元,向法院申请破产。南京中院受理该案后,指导企业、破产管理人与债委会充分协商,综合运用“合并重整”“现金清偿+留债清偿+以股抵债”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救治”,不仅化解了重点企业的债务危机,还保障了“雨润系”78家公司1.2万余名员工和产业链3.6万余人的就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挽救大型民营企业脱离困境、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5.大吉公司生态修复赔偿案:

  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14年7月修订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但大吉公司未及时进行技术升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一直未能实现达标排放,多次被行政处罚。2018年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提起公益诉讼,该案经盐城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判令大吉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万余元。同时,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技改抵扣”的限制适用条件,指出合规排放是企业法定义务,为达标排放所投入的技术改造费用不能用于抵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6.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案:

  2018年1月至4月,被告董某等38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鳗鱼幼苗出售牟利,王某等21人非法收购、贩卖鳗鱼幼苗从中获利。泰州检察院对王某等59人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益诉讼,该案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设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央电视台等40余家媒体进行庭审直播,1700余万人在线观看,59名被告当庭就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全社会公开道歉。法庭审理认为,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行为,严重损害长江渔业资源、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贩卖者与董某等非法捕捞者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50万余元。被告上诉至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通过该案确立了“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对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改变以往只注重追究非法捕捞者刑事责任的做法,依法追究各环节行为人生态修复责任,改变以往只注重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切实斩断非法利益链。该案于2021年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7.山水湾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前隍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承包该村土地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山水湾公司先后投入近3亿元用于生态沟渠、苗木栽培等项目建设。后因山水湾公司拖延支付土地流转使用费,前隍村村委会诉至镇江丹徒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山水湾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项目建设,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法院深入乡村考察,积极组织双方协商调解,促成村委会与山水湾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土地承包协议继续履行,山水湾公司限期支付土地承包费,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推动了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继续推进。该案获评全国法院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十大民商事案例。

  8.跨境股权纠纷案:

  2016年3月,案外人蒋某等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某贸易公司,以该贸易公司名义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某钢材公司,并已取得境外投资审批。因在埃塞俄比亚设立的公司持股的外国自然人可免于办理签证,贸易公司各投资人与负责钢材公司经营管理的派驻人员王某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王某为贸易公司代持钢材公司股份,如贸易公司决定更换代持人,其将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2月,贸易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名义股东王某代持的股权全部变更至贸易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不予配合,贸易公司起诉要求王某将股份转让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委托专家委员会专家对案件所涉埃塞俄比亚有关法律进行查询并出具咨询意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埃塞俄比亚1960年商法典》,判决支持贸易公司诉讼请求。2021年8月,埃塞俄比亚投资局基于贸易公司提交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本案生效判决和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文件,将王某在钢材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至贸易公司名下。

  9.保姆虞海娣杀害瘫痪老人案:

  2020年4月,被告人虞海娣受雇照料瘫痪在床的陈某妹,因虞海娣在某医院找到一份新工作,不愿意再继续照顾陈某妹。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虞海娣在陈某妹家中先后采用裤子蒙住陈某妹面部、被子捂住陈某妹头部、坐在陈某妹头上等方式致其死亡。2021年4月,常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虞海娣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杀案:

  1992年3月20日晚,被告人麻某钢在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遂持铁棍将林某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南侧东面门厅外口处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反抗,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某钢将林某头朝下投入一窨井后盖上井盖,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被发现。2020年2月23日,麻某钢被抓获归案,该案历时近28年后告破。2020年10月14日,南京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麻某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害人母亲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月19日,省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0日,经最高法院核准,南京中院依法对麻某钢执行死刑。

  11.“10·30”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9年10月29日,蒙古国警方在其首都乌兰巴托市抓获了790余名中国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并将其中759人移交我国警方。经公安部统一部署,该案指定我省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侦办。2019年11月7日,省公安厅组织全省9个市公安机关1200余名警力将上述759名犯罪嫌疑人押解至江苏。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又在国内陆续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黄某某(目前在逃)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境外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金额6亿余元。截至2021年底,该系列案件先后诉至我省8个市16家基层法院,共分为66件案件,目前已一审审结43件,有459名被告人被定罪处罚,其中27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剩余案件正在加紧审理中。

  12.“创赢集团”网络诈骗案:

  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汪某平(目前在逃)组织、召集被告人邹某等100余人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通过设立投资、赌博及彩票网站,采取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以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在菲律宾、老挝等地从事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非法销售网络彩票等犯罪活动,骗取2.6万余名被害人9.9亿余元,赌资金额11.9亿余元,非法销售彩票金额7.74亿余元,涉案金额共计29.54亿余元。仪征法院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扬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家住三楼的被告人徐某凤因与王某年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将菜刀从自家门口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向楼上质问,徐某凤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抛掷到楼下,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在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施行的首日,溧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凤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该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14.行车途中殴打大巴司机案:

  被告人薛某于2020年9月19日上午,在被害人陈某亮驾驶的牌号为苏B89713无锡至江阴的城际快线大巴车上,因停靠站台一事与被害人陈某亮发生口角,在被害人陈某亮驾驶大巴车至江阴市澄江街道食品城高架桥上时,被告人薛某用手击打陈某亮头部两拳,致使大巴车失控行驶至逆行车道,被害人陈某亮鼻骨骨折。江阴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对大巴车驾驶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薛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15.非法流动加油车爆燃案:

  被告人潘某平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改装的面包车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的方式为他人加油。2021年4月27日,潘某平将改装面包车停放于南通市崇川区两个居民小区之间的小路上为他人加油时,面包车突然起火,造成潘某平双下肢烧伤、附近的汽车及临街住宅的空调受损,后因消防救援及时,才未酿成更严重后果。南通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平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但考虑潘某平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并取得当事人谅解,对潘某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16.违章驾驶导致危化品泄漏案:

  被告人苏某剑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纯苯,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境内省高速公路段时,被告人范某营提议在车辆行驶状态下换位驾驶。在换位驾驶过程中,被告人范某营离开驾驶位置并在被告人苏某剑未就位时,双手离开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侧翻,导致纯苯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失达253万元。扬州邗江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范某营、苏某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范某营上诉后,扬州中院维持原判。

  17.“联宝”重大非法集资案:

  被告人欧某宝为非法集资先后设立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并在全国16个省设立办事处481个,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无任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实际投资,亦无其他营业收益来源的情形下,以上述公司名义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变相向7329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57.6亿余元,造成59162名集资参与人未兑付本金损失达59.2亿余元。2021年12月,扬州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欧某宝等人无期徒刑及十五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18.进小区强制刷脸案:

  某小区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门禁系统进行改造,强制要求业主“刷脸”验证后进出小区。业主张某因不同意该验证方式,导致无法自由出入小区,遂以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由诉至苏州吴中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同意在门禁系统中增设刷卡功能,本案以张某撤诉结案。该案的圆满处理充分彰显了信息技术时代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依法规范技术应用的价值导向,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1+1》《新闻直播间》等栏目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19.老小区加装电梯案:

  倪某琴因不同意在其居住的楼幢单元加装电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常州市天宁区政府审核发放的电梯安装项目确认书。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天宁区政府经过充分审查作出的《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符合法律规定,倪某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加装电梯影响其采光、通风、噪音,继而严重影响其个人精神状况以及小区房屋、道路安全,判决驳回倪某琴的诉讼请求。倪某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物业拒绝配合安装汽车充电桩案:

  朱某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为自己的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根据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在申请材料上盖章,但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双方发生纠纷。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某作为涉案车位长期承租方,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汽车配套的充电桩,小区物业公司应予配合,故判令物业公司在供电企业所需的申请材料上盖章,并配合安装充电桩。

  21.陆老太因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撤销赠与案:

  陆老太的老宅被拆迁,同孙女李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三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型安置房屋供陆老太居住并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陆老太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后孙女李某将承租人诉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陆老太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苏州吴中法院、苏州中院一、二审均认为,陆老太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陆老太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苏州吴中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陆老太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而李某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据此,苏州吴中法院判决支持陆老太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22.谢某全勾兑自来水冒充保健品案:

  谢某全等人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自行勾兑自来水,冒充大盐湖水产品,在强盛生物公司及门店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宣称大盐湖水产品为含有81种矿物元素的“金能量”水,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并通过组织旅游、给老年人上课、专家讲座等各种形式,对老年人销售该产品。常州检察院向常州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谢某全等人承担民事责任。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告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强盛生物公司、斯玛特贸易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7010.6万元,谢某全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23.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

  章某自2017年6月起在宿迁从事文身经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为数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消费者为未成年人。经鉴定,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应当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该案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4.辣笔小球侵害英烈名誉案:

  被告人仇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英雄事迹,诋毁贬损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南京建邺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仇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仇某明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法院以该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全国首案,树立了英烈不容诋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

  25.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消保委对乐视电视生产企业乐融致新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乐视智能电视强行植入15秒开机广告且不可关闭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南京中院一审认为,乐融公司所产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判令乐融公司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乐融公司上诉后,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系全国首例因电视开机广告提起的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障了智能电视消费者的开机“清朗权”,也为智能电视经营者播放开机广告行为设定了合理界限,为服务保障构建充满活力的消费市场环境贡献了司法智慧,受到社会公众和各大主流媒体的一致好评,被《中国消费者报》评为年度十大消费新闻。

  26.双善公司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案:

  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连、实际控制人陈某文等明知购买的咖啡系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仍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涉案咖啡流入18个省份的消费市场,销售金额达724万余元。2019年12月,双善公司及甄某连、陈某文等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因涉案金额巨大,受害者众多且不特定,省消保委向无锡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院判决双善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17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双善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27.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

  年仅5岁的舞蹈班学员季某某,为帮助同学丁某某起身,不慎使对方后背着地,经鉴定丁某某为一级伤残。因协商无果,丁某某监护人诉请判令季某某及其监护人与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善意扶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季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丁某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学损害的认知能力,据此判决季某某及其父母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本案158万余元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季某某的监护人出于对丁某某受伤的同情,自愿补偿5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栏目进行了专题采访。

  28.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将两个鸡蛋装入口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员工将其拦下询问,交涉未果,老人突然倒地猝死。谷某家属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向南通崇川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谷某家属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经营秩序,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动作。同时,在谷某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纠正了“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入选“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案件”。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标签:
责编:刘雨菲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来源为"交汇点、新华日报及其子报"或电头为"新华报业网"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报业网",并保留"新华报业网"的电头。

免责声明: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报业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ad_image_看图王.jpg
信长星.png
read_image.png
受权.jpg
微信图片_20220608103224.jpg
微信图片_20220128155159.jpg

相关网站

二维码.jpg
21913916_943198.jpg
jbapp.jpg
wyjbL_副本.png
jubao.jpg
网上不良信息_00.png
动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