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会点讯 12月24日,江苏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快递企业以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与快递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快递员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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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上述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应督促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快递企业将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在该网点经营地为经营该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成员以及该网点快递员缴纳工伤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快递企业以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及《江苏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确定,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快递企业以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快递企业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承包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网点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规定的行业类别第五类的基准标准计算,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该网点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工资额难以确定的末端备案网点快递员,可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水平确定缴费基数。
快递企业以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应当在获得备案许可后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实际用工后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供线上服务。
《通知》还要求快递企业承担对开办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的工伤预防指导工作,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鼓励企业参加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险方式,加大对快递员群体的保障力度,促进快递行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