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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1种可补缴养老保险费情形是过往政策的梳理汇总
2021/02/02 21:23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交汇点昨天刊发的《江苏规定11种情形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文,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江苏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2月2日专门作出解释:11种可补缴情形并不是新规,而是江苏严格对接国家相关要求后,对是否可以补缴的情形进行的严格界定,是对散落于不同时代文件中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从中归纳出可以补缴的情形,“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为一个补缴政策‘大全’”。

  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一些有过中断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误以为,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了。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层面一再强调,不得违反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反复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这次江苏省三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补缴办法,严格对接国家规范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最新规定和禁止违规补缴的一贯要求,通过明确可以补缴的情形、规范补缴的基数和比例、重申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便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号入座,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的情形,且每种情形中都规定了最早可以补缴时点,但不是所有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都可以从相应情形规定的最早补缴时点开始补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能否补缴、何时可以补缴,必须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各地贯彻落实时间、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进行认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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