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指示和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11月18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相关专家和单位,邀请宁波大学教授翟勇、复旦大学教授张梓太、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连勇等国内知名专家,就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建设进行中期研讨,并举办金陵生态环境法治讲坛第二讲。
图为“十四五”立法建设规划专家研讨会现场。
18日上午,“十四五”立法建设规划专家研讨会召开。会议明确,江苏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还面临着不少短板,其中包括资源立法中生态环境利益保护不强、生态保护方面法规缺失、创新引导性规范不多、重点领域不突出、立法精细化仍有余地、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和司法呼应不够等。
研讨会认为,通过“十四五”立法建设规划,在增加生态环境地方立法系统性的同时处理好立法工作的轻重缓急、争取主动型和创新型法规建设、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是非常有必要的。会议同时提出,大家还需要着眼长远,建设生态环境法治框架体系、充实完善成熟定型的制度,为江苏绿色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与会专家指出,在不违反上位法精神前提下,地方立法可以大胆创新,不能过于保守。举例来说,针对现行环保法律多立足在污染防治的特征,地方立法可抓住资源效率和资源利用无害化的关键,健全资源利用效率评价标准体系、统计标准、监测标准,建立资源利用的评价标准体系。
专家建议,江苏可以对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后的防治工作、促进江海联动及江浙沪江海交汇处设立特别保护区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可以把光污染、臭气污染、核废料污染、塑料问题、电子产品回收问题、装修污染、餐厨垃圾等领域作为立法突破方向。此外,专家还提出,生态环境教育要从孩子抓起,对此也需要进行立法研究。
图为金陵生态环境法治讲坛第二讲现场。
为给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实践搭建理论联系实践的学习平台和定期交流的通道,省环科院设立“金陵生态环境法治讲坛”。在10月26日邀请到我国著名环境法专家蔡守秋教授作首讲“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发展历程和展望”后,18日下午,金陵生态环境法治讲坛第二讲开讲。
宁波大学教授翟勇结合其20多年参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经验,从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现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下环境立法新变化和生态环境立法发展趋势等3个方面,全面、系统地展开讲解。
图为宁波大学教授翟勇。
就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翟勇指出,污染防治立法相对完善,以环境保护为主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资源开发利用立法模式正在调整,但生态立法落后严重缺失。他分析道,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下的环境立法正发生着重大变化——法律功能有较大提升,法律数量不断增加、法律体系更趋完善,立法模式有较大提升、立法机制还需优化,立法工作向注重源头控制转变,从与国际法接轨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针对生态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翟勇表示,要构建以生态系统保护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构建资源法律体系、完善涉海法律体系、拓展域外立法、构建能源安全法律体系,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与谈嘉宾复旦大学教授张梓太指出,地方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切记要找准环境问题的脉搏、症结所在,要从转变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角度出发,探寻一条真正符合国情、省情的生态环境立法之路。
图为金陵生态环境法治讲坛第二讲现场。
据了解,为从法制层面全面保障江苏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全省生态环境工作中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前特别部署了“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建设的规划研究,要求在法治的根基上推进江苏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努力建成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示范区。
交汇点记者 邓晓琦 丁叮
通讯员 姚敏 沈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