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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渔业管理条例 长江禁捕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
2020/08/13 19:36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8月10日,江苏发布最新修订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新《条例》有不少亮点,新增了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内容,江苏成为全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期间,第一个将“长江禁捕”写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出台全国第一个“禁钓新规”,禁止在长江干流江苏段禁渔期内垂钓,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以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在“禁用渔具”目录中删除“鱼鹰”等,引发关注。

  长江干流垂钓违法,江苏出台全国第一个“禁钓新规”

  垂钓者对新《条例》关注度很高,“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禁钓区和处罚条款都是新增内容”,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渔政执法处刘江为本次新《条例》修订稿起草人之一,他告诉记者,以往在禁止垂钓的水域,大部分情况执法人员只能劝离。新《条例》实施后,执法人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处罚,震慑力就大多了。在《条例》规定的禁止垂钓区域垂钓的,渔政执法人员将没收渔获物,并可以对垂钓者处二百元罚款,这是最轻微的处罚。新《条例》还规定,使用多竿、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垂钓者更关心的是,除了长江干流外,哪些是禁钓水域?刘江介绍,新《条例》规定了江苏省部分禁止垂钓的水域,“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禁止垂钓”,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文件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对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管理等作出具体规范。“这对长江流域水上生物保护是一个利好消息,不少垂钓者使用‘锚鱼器’‘爆炸钩’等渔具,对水生生物资源的破坏不比其他违法捕捞小,在长江干流渔民全部退出捕捞后的长江禁捕管理中,该类垂钓行为对水生生物造成很大威胁。”新《条例》颁布后,江苏省将按规定对垂钓进行严格管理。

  记者从京东、天猫搜索网上热卖的锚鱼器等垂钓渔具,发现大多已下架,一家河南生产商还在销售,并声称用于鱼塘垂钓。而据记者了解,钓鱼有钩子倒刺,鱼被钓后就难以存活,如果锚鱼器等渔具在鱼塘垂钓,破坏性也比较大,所以鱼塘是不会给用锚鱼器等垂钓渔具的。

  不少人钓鱼卖鱼,一次垂钓的鱼比渔民捕捞得多,有的船艇筏开到保护区,可视化设备一个钩子下去就是几十条鱼,一次可以捕获几百斤。“禁钓新规”在全国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省级地方性法规,对此,刘江坦言新《条例》实施后,长江干流江苏段的渔业行政执法“压力很大”,“在南通、泰州、南京等沿江地区,垂钓人群数量不小,过去一人多竿、销售垂钓渔获物等现象普遍。新规实施后,全省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将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和执法工作,尽最大努力养护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给予理解支持,共同保护好长江生物。”刘江建议,如果要钓鱼,应到其他禁钓水域以外的支流、湖泊等水域,按照相关规范,开展一人一竿一钩的娱乐性垂钓。

  “长江禁捕”,全国第一个写入省级地方性法规

  新《条例》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作了专门规范,针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第一次把“长江禁捕”写入《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这在全国也是第一个;新《条例》增加了“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等条款内容;增加了更为严格的管护措施“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为江苏省的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包括了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区等水域,尽管此前涉及‘长江禁捕’也有相关规范,但没有专门针对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的规定,没有上升到省级地方法规的高度。”刘江说。

  “在江苏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省农业农村厅的共同努力下,新《条例》解决了很多问题,加强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立法、明确了禁止垂钓区域、新增了禁止携带电毒炸器具以及禁用渔具等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执法有了依据。”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渔政执法处处长陈建荣直言。

  敢带禁用渔具到禁渔区?罚!

  新《条例》增加了“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条款。

  “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如违反该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刘江说,这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偷捕者在禁渔区携带禁用渔具,往往是在江湖水面,执法、追踪都十分困难,偷捕者常常将网具、渔获物抛入水中,渔政执法很困难。“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斩断了偷捕者的偷捕工具,敢带禁用渔具到禁渔区,就要被没收并罚款,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

  鱼鹰“刑满释放”?只是处罚轻了

  新《条例》在“禁用渔具”目录中删除了“鱼鹰”,江苏省高宝湖渔管办综合处处长段斌打了个比方,鱼鹰“刑满释放”了。

  “鱼鹰从禁用渔具中删除,不代表能用鱼鹰捕鱼。”刘江解释,渔业制度设计“禁用渔具”概念很具体,涉及到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构成刑法的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条例》目前规范了九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鱼鹰原来列入禁用渔具之一,使用鱼鹰捕捞,直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过鱼鹰破坏力较小,考虑到鱼鹰是特殊的,既是保护动物,又是捕捞工具,还是一种传统的捕捞技艺,以前一条船、一个渔夫、几十只鱼鹰。结合江苏实际,现在鱼鹰数量很少,不会形成规模性捕捞,这也是渔业管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鱼鹰数量较过去大为减少,目前,在扬州瘦西湖、无锡鼋头渚都有“鱼鹰”捕鱼表演,吸引了很多游客关注。扬州鱼鹰总数不到500只,主要分布在邗江沿湖村、瓜洲、高邮和宝应等地。考虑到鱼鹰作为渔具比较特殊,即是保护动物,又是捕捞工具,还是一种传统的捕捞技艺,以前一条船、一个渔夫、几十只鱼鹰,现在鱼鹰数量很少,不会形成规模性捕捞,其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危害后果也相对较小。江苏省林业局野保站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渔具中的“鱼鹰”应该是“鸬鹚”的俗称,鱼鹰擅长捕鱼,从禁用渔具中删除,说明《条例》更规范了,鱼鹰是一种鸟,与“渔具”还是很不一样的。

  专家认为,将“鱼鹰”捕鱼这一方法作为民俗旅游表演,是“鱼鹰”捕鱼的主要出路。鱼鹰未列入禁用渔具,并不意味着能随意采用鱼鹰捕鱼,未经相关许可使用鱼鹰捕捞仍是违法行为,只是处罚较之前相对轻微了。江苏省每年涉渔的行政案件中,查获鱼鹰捕捞的案件数量较少。

  交汇点记者 丁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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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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