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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江苏法院出台全国首个工作指南
2019/11/12 12:27  交汇点新闻  

  交汇点讯 低利息、无需抵押、无担保贷款……互联网上,打着这些旗号的网贷广告随处可见,一旦你不假思索迈出“借款”这一步,从此就可能被“砍头息”“软暴力”等一连串套路“套”住。

  与传统“套路贷”相比,网络“套路贷”作案手法更复杂、影响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1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发布《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和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披露网络“套路贷”6种常见“套路”手法,同时明确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力度,全流程狙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起底网络“套路贷”

  网络“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P2P平台),或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江苏高院扫黑办“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组组长、民五庭副庭长王蕴说,网络“套路贷”借助信息网络等新技术手段,具有传播快、范围广、跨区域等特点,受害人数众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很少发生面对面接触,侵害方式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实施短信轰炸、P图等精神控制和非法侵害,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

  近期查办的泰州“1217”网络“套路贷”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泰州姜堰区的李某在“极速钱包”等网贷平台借款1000多元,不想两个月后就“滚”至1.5万余元,因为没有及时偿还,李某的堂姐及其家人多次接到威胁、侮辱、PS的淫秽裸照等信息,威逼李某还款。去年底,走投无路的李某选择报警,由此牵出一个累计放贷金额高达170亿余元,非法牟利23亿余元,受害人多达167万余人的特大网络套路贷犯罪案件。

  经查,以虞某云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虚构“极速钱包”“小白来花”“极速现金侠”等网络贷款平台身份,在网络上非法经营高利贷业务,骗取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款协议,以管理费、风险准备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谋取非法利益。在被害人不能偿还时,犯罪团伙指使、雇佣他人按照逾期时间长短,逐级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电话轰炸发送侮辱话语、淫秽的PS照片等手段,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骚扰、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缴纳虚增高额“砍头息”“逾期费”,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的生活、心理造成严重影响,甚至迫使被害人自杀。

  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包括虞某云等核心成员在内的犯罪嫌疑人200多人。

  网络“套路贷”常见“套路”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网络“套路贷”平台通常以“科技公司”“信息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注册经营,发放贷款时以平台或关联公司收取居间费、咨询费、信息费、介绍费等为由进行“砍头息”操作,实际交付的金额往往远低于“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

  (2)进行欺诈性宣传。突破有关不得进行线下宣传、不得进行虚假性片面性宣传的监管规定,同时在线上和线下对社会公众进行欺诈性宣传,通过虚构资金用途、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集资参与人,以发放低息、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

  (3)非法获取借款人个人相关信息。以借款必须提供相应的个人相关信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为由,诱骗或迫使借款人提供工作单位、住所地址、电话通讯录等个人信息,甚至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技术窃取有关信息,为进一步实施威胁、恐吓、逼迫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准备;

  (4)恶意制造违约。限制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对提前还款收取高额违约金,或在借款人到期还款时蓄意制造平台系统故障,让借款人无法进行正常操作及时归还借款;

  (5)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通过提额、导流等方式,让借款人与其或其关联主体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通过“滚雪球”的方式增加借款人“粘性”,不断垒高债务金额,最终让债务人债台高筑;

  (6)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利用非法获取的借款人个人相关信息,通过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催讨。甚至将有关催讨业务外包,雇佣专业的涉黑性质的讨债公司进行债务催讨。

  立审执全流程狙击网络“套路贷”

  3年多来,江苏全省法院受理涉网贷案件1万多件,有4万余件涉P2P网络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向全省各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相比,网贷案件审理难度大大升级。江苏高院扫黑办主任、刑一庭庭长刘亚军说,网贷案件法律关系更复杂,网络借贷案件涉及主体众多,电子证据采信难,网络借贷事实认定难,原被告身份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资格真实有效性确认难,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概率高,还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法律层面,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网络借贷案件的审理规范,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经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工作指南》明确,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审查工作,《工作指南》均作了详细规定。

  1、立案环节

  重点加强对原告、被告主体适格性、约定管辖的合法有效性及批量诉讼等四个方面的审查,严把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关口。其中明确,P2P平台或其以法定代表人、员工名义或债权受让人身份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审理环节

  对网贷平台是否合规、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是否违规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非法发放高利贷、是否存在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等7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尤其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裸贷”“校园贷”“714高炮”(期限为7天或者14天的高利息网络贷款,其中90%以7天期为主,利息年化率超1500%,因而被称为“高炮”)等非法行为。

  3、证据审查

  网络借贷案件中,大量证据是在网上生成,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对这些电子证据认定、采信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工作指南》明确网贷平台负有提供由其保存的电子证据的义务,并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执行环节

  对《工作指南》下发前已经审结尚未执结的网络借贷案件,中止执行;已经执结但案款尚未发放的案件,暂停发放;将执行依据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甄别。

  对网络平台主张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部分利息的,江苏法院一律不予支持;且网络平台收取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金额。对实际年利率超过36%,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江苏法院也将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指南》指出,要加强与网络平台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有关案件线索材料,必要时提出司法建议,形成齐抓共管的制度合力。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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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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