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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大代表连续5年提出的这个议案,已进入立法快车道
2019/08/08 22:18  新华报业网  林元沁 陈月飞  

  “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生态环境作出的科学诊断。如何用法治手段对症下药为长江治病?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就长江保护立法到江苏进行调研,并召开由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相关部门和长江干流大部分省市区人大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共商如何为保护长江提供法治保障。

  守护一江碧水,筑牢法律之堤,既需铁腕治理,也需综合施策。“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注意到,作为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一员,江苏既连续5年在全国人代会提出长江水环境保护法立法议案,也从执法方面加紧探索真招实招,打响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奏响了“长江大保护”进行曲。

  

  (图为建设中的沪通长江大桥。来源/视觉中国)

  长江“病”从何起?

  仅仅4个月时间内,在长江镇江段水域盗采江砂60余万吨,涉案价值400余万元……

  今年6月,以齐某为首的26个“采砂大盗”栽了!这是江苏省首起因非法采砂被判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案例。

  “齐某的采砂行为造成附近水域水源涵养量减少17.43万立方米,河床原始结构受损36.73万立方米。”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曹钦对此十分痛心。

  一江碧水贯穿江苏腹地,流经南京、扬州、镇江等8个设区市,沿江地区城镇、产业、人口密集,经济总量占全省的八成,进出口占九成。经济重镇,背后是开发强度过高。

  今年5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在全省开展了“七看七查”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三个执法检查小组共实地查看了137个单位和项目,随机抽查71个点位,列出87个问题清单,并对水环境状况进行了“随堂考试”。

  不容乐观的是,江苏沿江地区仍处于高污染、高风险阶段。长期以来,江苏长江两岸集聚了全省三分之二的重化产能、70%的钢铁产能、74%的燃煤机组,污染物排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长江面临的问题既有水环境问题,也有水资源的问题,还有水生态的问题,但以水质问题最为突出。”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说,影响水环境质量的根本问题还是发展方式的问题。

  长江水环境形势严峻,生态问题更加突出。比如,从上游来水看,长江过境水量呈下降趋势,致下游水体自净能力下降;从支流看,江苏劣V类入江支流还未完全消灭;从水面看,2017年以来长江江苏段年进出港船舶约247万艘次,过境的危化品运量超过1.72亿吨,目前,长江上处置危化污染的应急能力建设滞后,水上运输事故屡有发生,有的直接导致部分城市的饮水危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当前,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生态的行为,公安机关已经行动起来。如长航镇江分局一年来就侦破非法采砂案件403起,抓获105人,查扣江砂400余万吨,涉案金额达2500余万元。

  “齐某犯罪团伙非法采砂案中索赔的所有款项,将通过用淤积区泥沙弥补非法采砂区、开展生态放流等综合性修复方式,全部用于恢复河床、保持长江渔业资源的平衡和良性生长。”参与该案办理的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云告诉记者。

  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要落实到位

  栗战书委员长在6月3日在南京召开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实施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政府责任是不是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水环境负责的责任,但水环境保护责任的行政分割性与水污染物的流动性存在矛盾,流域的下游地区成为污染的受害者。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需要针对长江流域的特点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图为湖北省宜昌市境内的长江生态廊道。来源/视觉中国)

  “构建长江流域治理体系,要明确国家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实现多元主体互动。”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副研究员冯俊指出,在注重政府发挥统筹、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更要激发社会的活力和治理能力。

  “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梳理发现,200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先保护后建设,先规划后开发,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划定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区保护范围,创设了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和补偿制度,对沿江地区化工产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作出限制性规定。

  条例实施以来,全省补偿资金累计超过18亿元,有力地推动了省内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治理和矛盾的协调解决,促进了长江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图为江苏苏州太仓市,水环境不断改善,江边湿地成鸟类“天堂”。来源/视觉中国)

  不过从国家层面,还应为长江保护立法。“加快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是推进长江保护和开发走向法治化的必然选择,能够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法治抓手,填补我国此前已有的30多部涉水法律法规的条款缺失等问题。”冯俊这样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从2014年开始,每年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领衔,一百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代会提出相关立法议案,至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震宁领衔提出的尽快制定长江水环境保护法议案,并长江干流各省市区人大参与长江保护立法研究的建议,已于去年初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长江保护立法亟需加速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提供更多的生态优质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进入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

  舆论普遍认为,制定长江保护法,推动长江流域率先走上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进程亟需加速。

  长航公安局镇江分局扬州派出所民警宗俊平告诉记者,作为一名在水上执法30多年的老民警,以前经常会困扰他的是,执法管辖权不明确,执法办案没有专门的法律支撑。“随着长江大保护的深入推进,应当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不仅有利于整合资源,改变过去‘九龙御水,各管一块’的块状管理模式,也为民警更好地打击各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

  

  (图为重庆市生态修复建游园,市民在长江边消暑乐。来源/视觉中国)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经过调研认为,立法要对长江功能进行法律定位。以饮用取水、生态用水为先,合理确定生态修复、生产用水、灌溉、行洪、 航运、旅游等功能位次,科学配置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生态,有序开发水航运。

  造成长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江苏调研时提到,长江保护法将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立法,制定长江保护法,要特别注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和项目。

  省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时进一步优化长江沿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实行“多规合一”,全流域实施科学严格的分级保护制度和差别化管理,可鼓励上中下游产业互补、资源共享、保护互助、联合开发,“比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向上中游布局,高端制造业、大型制造企业因地制宜地向中下游布局”。国家建立干流各地方政府参与的长江保护协调机构,建立纵向、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行干流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和补偿制度。国家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同时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冯俊特别指出,还要处理好长江保护法与其他现有法律的关系。“要从决策、联动、执法等多个方面重新设计制度系统,以体现其综合性、协调性、整合能力和多元化的机制。”

  “通过立法,在体制层面上要加快由‘属地管理’向‘区域协同治理’转变。在立法模式上,要着力完善利益均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执法协同机制。”冯俊强调,尤其是在执法方面,要避免联合执法的片面性、碎片化和单一性,强化区域执法的一致性、协同性和融合性。

  交汇点记者 林元沁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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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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