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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立法加快,且听各方说企盼
2019/05/31 22:19  新华报业网  陈明慧 陈月飞  

  交汇点讯 如何管理好越来越快、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又满足群众快捷出行需求,几乎人人有话说。5月30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立法正驶入“快车道”,各方对此又有哪些企盼呢?

  国标出台,为立法奠定基础

  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大省,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3300多万辆,为群众带来出行方便的同时,管理难题日益凸显。

  今年省人代会上,金怡等10位人大代表就此提出了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议案。议案以镇江为例,指出当地登记在册电动自行车约119.4万辆,因轻摩化严重、速度过快、交通违法行为较多,频繁引发交通事故。去年1月-10月,该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476起,死亡135人。此外,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渐增,不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亟需严管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撑却不尽完善。“目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往往被当场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了结。”连云港市交警支队政工宣传大队大队长李根基提及的基层执法困境,部分来自于现行法律法规偏原则、不完善,实践中执行困难,导致对电动自行车的产业监督和运行中的规范管理力度较弱。另外,建议立法议案分析认为,省内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模式也不尽规范。

  刚于4月15日正式试行的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为立法打下了基础。“电动自行车的乱象,除了客观管理上的问题外,也与国家标准缺位有关,现在这个标准出来了,为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立法条件已经成熟,有必要以立法回应群众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需求和呼声。

  今年3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立法,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已召开多场座谈会,并广泛听取省内外专家建议,前期准备进展顺利,目前已起草修改了14稿。

  户均1辆,立法充分考虑民生需求

  电动自行车以往管理偏松是不争事实,对超速、超限、违规等行为加大管理力度,有关各方均认为很有必要。

  以往电动自行车管理惩戒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有鉴于此,金怡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以信用管理为抓手,从生产销售和使用者两端入手加大惩戒力度。一方面,对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超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抄报各市信用办,纳入企业、法人信用管理。另一方面,对违法的驾驶人,交管部门处罚后,参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抄报各市信用办,纳入诚信档案。有关机构对有失信记录的,在行政管理、资格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一定限制,实现联动惩戒。

  当前,有的电动自行车参数接近摩托车,后者的驾驶人有强制佩戴护具的法律规定。“根据数据分析,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伤害事故,颅脑伤害导致死亡率居高不下。”南京工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院长助理王卫杰副教授建议,可在立法中列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有防护等级的头盔、保护手套、警示服饰等条款,并可考虑用制度约束骑行者使用。省内不少一线民警还呼吁,应尽快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学习培训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实施正规有序管理。

  严管的同时,立法还须考虑当前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的实际。调研显示,按我省常住人口近9000万计算,户均电动车保有量约1辆,苏北地区户均拥有电动自行车更是超过1辆,立法将涉及千家万户,无疑既事关行政管理,也关乎民生。

  兼顾出行效率和交通安全,是此次立法考虑的重点。“下一步我们着重把握和兼顾好规范管理和服务群众两个方向。”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有关负责人说,江苏城乡差别较大,群众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有客观需求;同时,目前我省保有电动车很多是“非标车”,如何平稳消化并过渡到规范管理上来,必须认真予以考虑。

  为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平稳过渡,金怡等人大代表建议,可考虑在新旧标准交替时期,对目前路面上已领取牌证的超标车辆,设置1-3年的过渡和淘汰期。

  通盘考虑,实现全链条管理

  “立法不要光在道路交通安全上着眼,既然要立法,就从源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尹积军建议通过立法实现全链条管理的看法,也是许多受访者的共识。李根基建议,要根据我省城市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有法可依,尽快改变目前生产、销售、管理相互脱节的状况,保证各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

  在生产销售环节,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议案建议,要在立法时进一步明确源头管理职责,如质监部门严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关,工商部门严把销售商的市场准入关,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交通管理环节,盐城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柏汝军建议在立法时引入信息化管理元素。“在电动车上安装RFID前端设备,通过基站收集数据,进行定位和轨迹追踪,及时抓怕曝光违法行为。”柏汝军介绍,盐城市正积极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物联网系统和电动自行车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他建议,可以联通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等,多部门联动惩戒才能实现较好的管理效果。

  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纠纷化解是一大难题,主要症结在赔偿难。如今年5月15日晚间,南京市民朱某骑共享单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对方车辆乘车人摔下骨折。协商处理过程中,因电动自行车没有任何保险,且不在医保范围,朱某只得自掏腰包承担医药费近万元。

  如何更好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懋难认为,可参照机动车保险,引入商业保险,以转嫁风险和损失。有关部门可联合保险行业,结合电动自行车出险率、赔付金额等精准核算保险费用。金怡等代表还建议,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应纳入社会救助基金,以便于事故处理、伤员救助、矛盾化解,维护当事人权益。

  记者获悉,此次立法草案将于今年年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立法过程中将综合考虑人口众多、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较大、各地使用状况差异较大、民生需求较大的省情,对从生产销售、车辆登记到道路管理、环保等问题进行通盘考虑,通过立法实现全链条持续管理,并为地方立法留有空间。

  交汇点记者 陈明慧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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