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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时代新风!江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出炉
2021/12/27 11:20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诉讼,除了表面的是非曲直,事实争议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的矛盾,暴露出道德修养的缺失。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向社会发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从而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大的感召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时代新风,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案例一:受恩不报反讼争 撤销赠与护权益

  裁判事项:76岁的赵奶奶把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约定孙女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给赵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需承担对奶奶的赡养义务,但孙女拿到拆迁房后对奶奶不闻不问。赵奶奶因身体原因已无法单独居住,无奈之下搬至养老院生活,将居住的房屋出租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孙女得知后,驱赶租客,并为此和奶奶发生诉讼。孙女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赵奶奶心寒不已,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赠与行为。法院认为,孙女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赵奶奶可以撤销赠与,依法判决赵奶奶撤销对孙女的赠与行为。

  案例价值:“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感恩教育的生动写照。受陌生人一点小小的恩惠也应当加倍回报,何况是对于亲奶奶的似海亲恩。本案中孙女在获得奶奶赠与的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后,不仅对奶奶不管不顾,还为受赠与的房屋与奶奶对簿公堂。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能跪乳,做人应当饮水思源,懂得感恩。本案判决支持老人撤销赠与行为,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有助于提醒公众在亲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要多一份理性。

  (案例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恶意贬低英雄烈士遭严惩 清明网络扬正气

  裁判事项:网络大V仇某在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守卫祖国边关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其点击量过万的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仇某发表不当言论,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法院依法判处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且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价值:“利于国者爱之,害于国者恶之。”爱国主义精神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爱国是一个人的立德之源、立功之本,“没有国哪有家,没有家哪有我”。崇尚英雄、捍卫英雄,传承英烈精神,是弘扬爱国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本案作为该罪入刑后的第一案,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犯罪、捍卫英烈名誉的坚定决心,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而且在网络空间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了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案例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支持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保护环境重民生

  裁判事项:出租车司机小王驾驶的是新能源汽车,准备在租赁的小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也表示支持。供电部门告知需先由物业公司在申请材料上盖章。物业公司以小王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小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小王租赁该车位多年,且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支持安装,物业公司应予配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案例价值:“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生态福祉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本案原告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长期使用新能源汽车。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绿水青山关乎民本,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该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更弘扬了绿色发展观中的民本性,对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风尚有促进意义。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公园打牌突发疾病 牌友应当积极救助

  裁判事项:某日下午,互不认识的孙某和李某等人在公园打牌,孙某在打牌过程中突发疾病倒地,口角流血,呼吸骤停,李某等人未实施救助行为即离开现场。二十多分钟后有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孙某在被送至医院途中死亡。孙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李某等人基于共同打牌行为产生了相互扶助、救助义务,在孙某突发疾病时,李某未履行及时合理的救治义务导致迟延救治,李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孙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原告1万元。

  案例价值:“病人之病,忧人之忧。”中华传统文化提倡以爱己之心爱人,以仁爱之心助人。俗语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关键时刻对他人施以援手,既能解人于危难,又能以善行成就美德。本案中,在孙某突发疾病生死攸关之时,作为牌友的李某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报警,请求专业人员和机构给予救助,很可能挽救一个鲜活生命。本是举手之劳,李某却转身离去,因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而承担责任。积极救助他人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可能成为法定义务,在特定场合下的不作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有力谴责了见死不救的行为,有助于倡导仁爱助人的道德风尚、弘扬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恶意诋毁他人商誉受惩 损人利己不可取

  裁判事项:“兴化大闸蟹”是兴化大闸蟹行业协会注册的集体商标,获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蕴含了兴化当地特有的地理、人文特征。徐某从事螃蟹养殖和销售,在某音平台发布视频,含有缺乏事实基础的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兴化大闸蟹质量,对“兴化大闸蟹”品牌的商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兴化大闸蟹协会遂将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徐某在大闸蟹销售的旺季发布缺乏事实基础的信息,且对兴化大闸蟹具有强烈的负面评价,对兴化大闸蟹的商品声誉和品牌信誉造成了损害。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公开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兴化大闸蟹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案例价值:“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义和利的关系上,中华传统文化素来提倡见利思义,即要求人们在获利时,一定要考虑此举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在此影响下,也形成了讲究公平交易和诚信不欺的中国传统商业道德。诚信不仅是立世之本,也是立业之基。本案徐某作为同行,在大闸蟹销售的旺季通过发布某音短视频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兴化大闸蟹”品牌商誉,损人利己,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既违背了商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规范。本案判决有力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经营氛围。

  (案例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妨害安全驾驶受惩罚 戾气斗狠不可取

  裁判事项:周某从某汽车站上车乘坐大客车,当车辆行驶至目的地时,周某因下车地点及车费矛盾与驾驶员陆某发生争执,周某按下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后扭转车钥匙,导致车辆失去动力,驾驶员陆某竭尽全力控制好车辆滑行至前方路边迫停。法院认为,周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遂依法判决周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价值:“和气致祥,乖气致戾。”我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遇事宽容、礼让,已成为历久弥坚的传统美德。无视法律法规、不顾道德底线,以“斗狠”的方式宣泄怨恨,这种扭曲和危险的社会心理情绪值得整个社会警惕。如果放任纵容、听之任之,将会导致极端思维盛行、暴力行为泛滥的“破窗效应”。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乘客抢夺客车方向盘、殴打司机造成事故发生的事件不时出现,造成了恶劣影响。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该类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打击此种无视公共安全,不顾大局、以身试法的行为。本案判决告诫人们毋私小惠而伤大体,推动形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和礼让宽容的社会风尚。

  (案例来源: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为苏绣作品明确规则 保护原作改编权

  裁判事项:《华清浴妃图》是曹某出版画集中的工笔画。绣娘林某经营刺绣艺术工作室,根据该图绣制并销售苏绣工艺品。曹某以林某侵害其画作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林某在《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的基础上,结合苏绣制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在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动,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苏绣作品,属于形成新作品的艺术再创作行为,未侵犯曹某涉案作品复制权,而是对工笔画作品的改编行为。林某的改编行为因未获曹某许可,侵犯了曹某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曹某经济损失。

  案例价值:“岁月失语,惟石能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苏绣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苏绣艺人在创作中要尊重底稿作品的著作权,本案判决明晰了苏绣绣品与作为苏绣绣品绣制基础的底稿画作之间的关系,在准确界定苏绣绣品侵犯底稿画作改编权的同时,充分肯定和保障了苏绣艺人在苏绣作品再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为苏绣艺人使用底稿作品明确了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苏绣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苏绣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提供不合条件安置房 撤销协议并补偿

  裁判事项:张某的房屋被纳入街道办项目拆迁范围,张某与街道办协商达成协议获得安置房,该安置房为小区附属用房,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共有,无法转移登记至个人名下。由于无法办理过户,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街道办为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法院认为,街道办有义务且有能力对用于安置房屋的权属、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确保安置房屋来源合法、权属清晰、用途一致,从而保证房屋具备安置条件,而街道办用不具备安置条件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对张某实行安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书并责令街道办对张某履行补偿义务。

  案例价值:“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 重民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政治传统,为政者要顺应民心,心系百姓,关心百姓的心声、心愿、心念和安危冷暖,尤其要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俗语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简单直白地表达老百姓对为政者最基本的要求和期盼。本案街道办未落实调查核实责任,将不具备安置条件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实乃糊弄百姓。本案判决有力谴责了此种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警示政府工作人员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案例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九:多次故意不接管幼子 构成遗弃罪获刑

  裁判事项:陆某与妻子离婚,经法院调解,4岁的儿子由陆某抚养。后陆某多次将儿子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公安派出所、地铁站警务室等场所,导致孩子无人照顾,在公安派出所吃住累计30余天。陆某经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累教不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遗弃罪。法院认为,陆某对其年幼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已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孩子由母亲抚养。

  案例价值:“子不教,父之过。”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代代传承,家庭教育在其中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何以为家!教养子女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离婚或分居,都有教养孩子的义务。本案被告人多次将幼子弃于幼儿园、学校、派出所、地铁站等地,经老师、民警劝说,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毫不顾及幼子的安危冷暖,更不言对其子稚嫩心灵的伤害以及性格塑造、社会心理所造成的巨大影响。该案判决向社会警示:逃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案例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盗窃变压器触电身亡 应自行承担责任

  裁判事项:吴某伙同他人多次在拆迁工地盗窃部分电线杆内的钢筋和电线杆上角铁等物件。某日,吴某实施盗窃时,发现施工工地距地面约3米有一台变压器,台架上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攀爬、高压危险”,他爬上架子行窃时触电身亡。吴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121.6万元。法院认为,案涉变压器架置高度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且台架上设置安全提示标语,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变压器为高压危险物品,仍冒险攀爬对变压器上的配件实施盗窃,该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其生命于高度危险而不顾,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对吴某盗窃触电致死的后果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吴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崇正义是中华民族的重要道德传统和根本价值追求。“义”乃“人之正路”,只有守住这个根本,才能获得正当的利益。反之,没有正义作基础的利益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案吴某贪不义之财,置法律和生命危险于不顾而冒险行窃,为此触电身亡,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请,向社会传递了正确义利观,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绝不助长不义之举。

  (案例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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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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