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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纠纷?江苏法院以后这么判!
2020/11/11 20:45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征收拆迁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往往会引发当事各方争议。11月11日,江苏高院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规范类案司法审查内容和裁判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促进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个征收项目,只要有一户补偿安置问题不解决,房屋不能拆除,建设项目就无法推进,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江苏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军告诉记者,该审理指南的制定,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有争议的问题、以往规定中不明确而急需解决的问题。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方面,该指南对于直接涉及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的认定,未经登记房屋是否应当予以补偿,评估时点、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保障等审查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该审理指南明确,房屋征收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对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并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不予实施”(高风险);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房屋补偿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评估时点错误,包括应当调整评估时点未调整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导致房屋补偿决定未能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评估机构的选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有评估资质的;未保障原告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原告有异议的;遗漏补偿项目,但因原告过错造成的除外;房屋补偿决定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情形的。

  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系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无效。评估时点正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正确,房屋面积认定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补偿决定的内容。房屋补偿决定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时点错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整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的,可以根据新的评估报告判决变更补偿决定的内容。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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