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内容,对市容环卫领域的新问题作出具体回应。这也是《条例》颁布19年来第二次大修,上次修订是10年前。
据介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江苏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随着新型城镇化、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城市更新以及垃圾分类、厕所革命等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原《条例》已经显现出管理内容不全、管理标准不高以及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此次修改,目的是适应城市高质量发展对城市管理特别是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要求。
草案调整原《条例》章节结构,增设了垃圾分类一章,整合删除了环境卫生设施、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两章,监督、投诉与奖励修改为监督管理,修改后共8章68条。草案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集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履行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适用本条例。
草案内容亮点颇多,尤其是对市容管理方面多个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建筑物开门开窗影响城市容貌和建筑物安全问题,草案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或者擅自以开门、开窗等方式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容貌”;
针对城市架空管线随意铺设、杂乱无序影响城市容貌和安全问题,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架空管线入地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架空管线”,架空管线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针对城市井盖、沟盖、雨箅等缺失、破损、移位影响百姓人身安全问题,草案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知道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针对共享单车无序投放、随意停放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出行问题,草案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同时为缓解停车难问题,规定“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针对城市摊点和露天烧烤问题,草案按照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原则,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摊点经营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市容环卫责任人。设置摊点经营疏导点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
草案新增的“垃圾分类”一章对垃圾分类标准、源头减量、设施配置、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源头减量上,草案提出邮政快递、电子商务、外卖等行业、业态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不得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等。同时,草案明确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草案还提出,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在从事辅助性事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禁止从事执法事务,不得恐吓、辱骂、殴打、滋扰行政相对人,以及采取违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辅助性事务等。
据了解,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7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591420。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qyjfzb@163.com。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