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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刷单炒信”典型案例,一饮品店“好评返现”被罚
2021/11/08 17:33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双十一”即将到来,11月8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互联网“刷单炒信”专项整治情况,并发布“刷单炒信”典型案例。

  “刷单炒信”,是指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时,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今年以来,江苏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件182件、罚没金额1062.1万元,均位居全国前列。为进一步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筛选出多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员工、亲友等熟人“自刷”的方式进行刷单炒信

  为了提升同行业排名,吸引消费者购买,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伪造销量进行刷单炒信,这些商家在初期往往选择“自刷”的方式,即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以及用户评价等信息。

  案例1:苏州市吴中区某电器公司组织员工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苏州市吴中区某电器公司主要从事清洁类电动工具的生产、销售,并在天猫平台设立了2家网店扩展销售渠道。为谋求竞争优势,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组织员工联系外地熟人实施虚假交易。订单完成后,订单交易信息记入当事人天猫店铺销售情况,货款由当事人返还购买人并给予一定数量的佣金。该公司通过该办法快速提升2家网店在同行业中的排名。经查证,2020年9月至案发,该公司共实施刷单274笔,占网店成交订单总数的73.9%,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0456.9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者成立公司组织刷手进行刷单炒信

  随着刷单炒信手段的升级,逐渐衍生出专门帮助网络商家实施刷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这些第三方平台往往同时具备“刷单”组织者及平台运营者的双重身份。商家通过第三方平台实施刷单,第三方平台主动为商家与刷手的资金提供担保。这种平台交易模式过程隐蔽、分工明确、成本低廉、效率惊人,其产业链的主要参与者有组织者、卖家和“刷手”。其中,组织者居于核心地位,是执法机关打击重点。

  案例2: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刷单套餐”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商家签订美团店铺代运营协议,为商家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店铺提供代运营服务,根据商家需求和具体服务内容,分别收取4种不同套餐费用。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寻找写手来根据商户要求编辑文案进行好评业务操作,访问商户店铺增加商户的曝光率、访客数量和店铺收藏数量。至案发止,当事人签约商家6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收取金额合计309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三、通过修改评价或“好评返现”等手段虚构好评

  一些不法网络商家为提升销售业绩,花钱请人修改评论或者采用“好评返现”手段,即通过货币返现对消费者进行交易贿赂,诱导消费者对产品和交易做出非客观评价的行为。该行为有违网购评价的客观真实原则,不仅破坏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平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体系,损害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更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误导消费者进行购物决策。

  案例3:扬州市江都区某饮品店“好评返现”案

  基本案情:扬州市江都区某饮品店为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提升在美团、饿了么排名,增加外卖流量、提高产品销量,印制了“好评返现”宣传卡片共约10000张,随美团、饿了么外卖发送,印制费用约2000余元。宣传卡片上显示,顾客收到外卖后,根据要求确认收货并给予五星带图带字样的好评后,再添加店铺微信并发送五星好评截图就能获得金额不等的奖励。具体方式为:当事人与顾客进行石头剪刀布游戏,顾客赢则奖励2.8元红包一个,平手奖励1.8元红包一个,顾客输则奖励0.8元红包一个。2020年6月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印有“好评返现”宣传卡片2013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四、利用“水军”虚假包装成“网红”“爆款”直播

  抖音直播带货是当前互联网经济领域一种新型市场营销形式。消费者通过抖音直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判,该“内容评判”也同时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在巨大的“流量”和经济利益面前,部分经营者通过“作弊”方式虚构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交易量和评价等拉动“直播带货”,取得竞争优势,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案例4:赖某利用直播间“水军”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赖某自2020年12月开始与常熟市常福街道熊之达服饰商行进行合作,为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在抖音平台上做直播视频(直播销售服装)营销。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在常熟市万达广场某号店铺进行直播活动时,发现直播间人气下降,便让宋某联系水军帮助其提升人气。宋某通过微信联系专门在直播上刷人气的组织,并通过微信将费用转给对方,金额是130元,转账说明为“1.19冠军100/3小时”。上述金额是当事人为增加直播时候在线人员显示数量而支付的在线水军费用,价格为每3小时100人次13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五、利用伪装成真实快递的“空包”进行刷单炒信

  “空包”是指空的快递、包裹。部分商家为提高销售量,利用形式上“真实的交易”来掩盖实质上“刷单炒信”的行为。商家请刷手刷单的同时,也联系物流发空包,这样电商平台网页会有相应的物流信息显示,让整个交易过程伪装成真实交易,从而逃避电商平台规则的管理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案例5:江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空包物流”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江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运营有“某食品专营店”的店铺。2020年12月,为增加网店销量和好评记录,参加平台活动吸引顾客,当事人从网络上购买空包物流单号发空包裹,通过操控多个微信号及QQ号,在电商平台微信小程序的“某食品专营店”拼团下单,形成店铺虚假交易记录后,商品交易数量显示在销售页面标题右上角处。至案发止,当事人使用的刷单账号为6个QQ号及3个微信号,刷单涉及12种商品共计208件。其中,涉案红枣显示的累计销量为34单,当事人自行刷单数量为33件,实际售出数量为1件,货值金额为13.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六、保健、医美领域虚假宣传、刷单炒信问题

  部分保健食品企业、医美机构为增加网店人气,增加产品及服务销量,不仅在网站页面上大肆虚假宣传,同时还通过刷单组织购买虚假交易(刷单)服务,虚构交易量。该行为不仅坑害普通消费者,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的诚信原则,破坏了网络市场环境乃至社会信任体系。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普通保健食品冒充“神药”、医美行业夸大疗效等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6: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并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某食品保健专营店”的店铺。自2020年9月开店起,当事人在该网店内分别上架了搜索关键词分别为“[当天就瘦]懒人瘦身减脂肥胖排油瘦大肚子神器茶膳食纤维酵素片”、“[正品排油片]减顽固性瘦腿瘦身排油瘦脸代餐减肚子膳食纤维神器”等商品。随后,当事人通过微信与刷单组织者进行交易,为其在电商平台上的店铺购买虚构交易(刷单)服务,虚构店铺内商品的交易量。至案发止,当事人共通过“刷单”虚构交易193522单,涉及8款商品,支付刷单费用6851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65000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洪叶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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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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