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近日,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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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依据气象探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魏祥年介绍,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可避免或者减轻天气气候对重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介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大建设项目明确包括:制造、使用和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民用机场(含跑道),主跨在400米以上的斜拉桥和主径大于1000 米的悬索桥;大型水库工程;核工程,规划总装机容量大于400兆瓦火(热)电厂,500兆瓦以上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办法》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强化涉及安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制性评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数据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监管体系。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张宣 通讯员 陈晓颖 孙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