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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笔小球”案、南医大女生被害案……2021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江苏这些做法被“点名”
2021/03/09 15:15  新华报业网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2万字的报告中,江苏的做法和案例被多次“点名”,从首次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捕犯罪嫌疑人到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从核准追诉“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等陈年命案到长三角三省一市检察机关加强检务合作,记录了江苏检察人交出的厚实答卷。“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和您一同来了解。

  1.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报告】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解读】今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烈。相关信息在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

  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批捕。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2.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报告】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

  【解读】企业之所以涉嫌违法犯罪,很多是因为企业治理出了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合规既是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促进企业刑事合规来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可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管理试点工作,并确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等6个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最高检专设指导组,积极探索、努力推出既体现从严司法、让违规犯罪付出高昂代价,又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追诉成本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2020年12月,最高检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检察长张军明确,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检察官说】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长邓根保介绍,张家港市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通过明确调查评估、合规承诺、监督评估、处理决定4个流程,对引导企业合规评估和量刑情节起到关键作用。

  改变单位犯罪中处罚单位仅限于针对自然人的状况,尝试企业刑事责任二元处理,统一定罪但进行区别化处罚,即将单位合规体系建设情况、责任人合规表现等纳入起诉必要性和量刑考量情节,对建立有效刑事合规机制的企业做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对于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则要审查起诉必要性,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犯罪的社会危害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办案中,我们会对所有涉企案件均开展合规风险审查,分析案件暴露的问题、企业合规建设存在的不足,把加强合规体系建设作为检察建议的必要内容,引导涉案企业以案为鉴。”邓根保说。

  张家港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张秀娟介绍,在前不久办理的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正在技术升级的企业因负责人唐某触犯刑法面临停产,公司存在破产风险,百名员工可能失业。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发现涉案企业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危废处理不合法等经营问题,于是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其加强刑事合规建设。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合规评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并逐一整改,并书面回复了公司整改情况,并附全套刑事合规管理制度材料。后经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

  在综合衡量办案影响、起诉必要性以及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建立情况,检察院拟对该公司、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2020年4月27日,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代表进行评议,得到后认可,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告。

  “是推一把还是拉一把,不仅关乎这家企业的生存,还关乎每名企业员工及其背后家庭的生计,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探索刑事合规既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预防企业犯罪的必经之路。一线司法办案人员要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张秀娟说。

  3.推进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

  【报告】沪苏浙皖21条检察意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解读】2020年10月16日,沪苏浙皖检察工作座谈会在上海举行。会议期间,三省一市检察机关共同签署《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这份《意见》紧紧围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锚定长三角“一极三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强化服务保障制度创新和行动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按照《意见》,四地检察机关要深化区域检察协作体制机制系统集成,不断推进区域司法政策适用标准统一,持续推动区域检察数据和服务平台共享集成等。

  长三角三省一市检察机关同时还签署了《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和《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分别就长三角区域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的方式、流程,建立健全区域内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惩治、预防机制,加强区域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等提出明确意见。

  4.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对严重暴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

  【报告】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5.7万人,核准追诉“南医大女生被害案”等35起陈年命案。

  【案例】1992年3月22日,被告人麻继钢在南京医学院(现为南京医科大学)将女学生林某强奸杀害。2020年2月23日,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并抓获麻继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因从案发至麻继钢被抓获归案近28年,已过20年追诉期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麻继钢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虽然经过20年,但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决定核准追诉。

  【解读】2020年7月6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京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一审判决全部采纳。

  为了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在公安机关抓获真凶后,江苏检察机关依法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依法引导侦查取证,及时补强证据,对被告人麻继钢依法提出死刑的量刑建议,并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5.“昆山反杀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报告】2018年底发布“昆山反杀案”指导性案例后,2019年和2020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819人,是之前两年的2.8倍。

  【案例】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1日发布案情通报: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解读】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总能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往往成为最大的争议点。

  “瞭望君”注意到,在2020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昆山反杀案就被列入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何为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包含“昆山反杀案”等案例,具体说明了什么情况之下属于正当防卫,什么情况属于防卫过当,什么情况属于行凶等。这批案例的发布明确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也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详细的参考,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

  撰稿 新华日报记者 卢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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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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