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天,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作为此次案件的法官,溧阳法院刑庭庭长段云松告诉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即使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责任。”段云松表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家需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的安全”。
案件经过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杨玺 林惠虹
素材来源:溧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