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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伪装成民间借贷案件,这个套路在江苏行不通了
2020/09/03 11:12  交汇点新闻  顾敏  

  交汇点讯 “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包装成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企图通过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这样的套路在江苏行不通了。

  为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9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在立审执环节进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对民间借贷案件集中管辖、集中审理,不得适用速裁程序,从严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如何甄别伪装成民间借贷案件的“套路贷”?《意见》明确,全省法院要坚持实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依托“三大系统平台”和省非法金融活动信息监测平台,严格落实民间借贷案件强制检索制度规定,检索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入卷。立案环节重点进行疑似职业放贷人和“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强制检索;审理环节要对疑似职业放贷人、“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以及关联案件进行再检索和排查,除检索当事人本人外,还应当检索提供资金人、介绍人、催款人、证人、委托代理人等主体所涉案件予以排查;执行环节要对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书、调解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涉相关主体案件进行再检索再排查。

  为了提升法院甄别发现“套路贷”的能力,《意见》规定,坚持民间借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集中审理。全省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态势分析研判,发现关联案件由辖区内不同基层法院受理的,应当指定由同一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其中原告住所地在辖区内的,指定至原告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案件要集中由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审理,不得适用速裁方式审理。人民法庭暂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关联案件应当集中到同一个合议庭或同一独任法官审理。通过关联案件集中比对分析,强化综合审查判断,注重类型化深入剖析。

  立案是防范“套路贷”的第一道防线,《意见》明确,要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警示级别较高人员的案件,应当经立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重点标识移送审判业务部门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网络借贷案件,严格按照省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第5条要求,加强对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约定管辖条款等事项的审查。

  过去,一些法院往往依据一纸借据就作出判决,这容易让做足准备的“套路贷”钻空子。《意见》明确,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切实提高防范“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及虚假诉讼的警觉性。加强对借贷合意形成、款项交付及还款事实所涉证据的审查,强调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杜绝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不得片面强调书证具有证据优势并以此为由认定借贷事实,不得仅仅依据表面证据进行裁判。对于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落实开庭审理中原告、被告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对证据进行充分举证质证,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诉辩意见。在借贷真实性、借贷主体、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利息、款项归还等方面,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功能,切实把好一审查明事实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自认”借贷事实,尤其是在证据完备但不符合常理以及当事人确认的借贷事实明显存在疑点情况下,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套路”,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避免“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诉讼实现非法利益。

  此外,对于发现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非法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等刑事犯罪的案件,法院要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坚决杜绝以尚未经过刑事程序认定为由不予纠错。对于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复查的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未执行完毕的,一律中止执行。已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暂不予准许,待公安机关刑事程序结案确定。已执行完毕或执行到位的,通过刑事案件的追赃挽损途径依法处理。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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