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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在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7个问题跟您直接相关
2020/03/30 22:05  新华报业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月27日发出公告,就《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中涉及的7个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问卷调查。

  去年11月26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系到几乎每个江苏家庭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接受了首次审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将继续审议这部条例。

  由于这将是一部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没有太多先例可供参考。同时,我省作为电动自行车使用大省,3800万辆的保有量意味着几乎涉及每个江苏家庭,也必须审慎进行立法。这次征求意见,主要围绕三方面问题:临牌车过渡期是否应当延长,电动自行车搭载未成年人年龄限制是否应当放宽,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是否应强制佩戴安全头盔。

  公众可以登录江苏人大网(http://www.jsrd.gov.cn/),或者关注江苏人大发布(jsrdfb)微信公众号填写问卷。

  问卷调查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一、关于已领取临时信息牌车辆(以下称临牌车)的过渡期问题

  我省是电动车生产使用大省,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3800万辆。由于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制定年代较早,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加上不是强制性标准,导致大量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得以生产、销售和使用。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我省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约1400万辆电动自行车发放了临时信息牌。2019年1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中提出,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要求,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可以继续上道路行驶至2022年12月31日止;但是按照设区的市的有关规定临时信息牌有效期早于该期限的除外” 。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电动自行车是老百姓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购买时起码上千元。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有大量车辆不能上路行驶,这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建议适当延长过渡期。

  也有意见认为,临牌车的速度、整车质量等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应尽快淘汰,条例草案的规定是必要的、合适的。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人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日常生活中很多家长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其中不少是十二周岁以上的初中生,条例草案的规定不符合实际,也难以执行,因此建议放宽年龄限制至十六周岁。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驾驶、乘坐非机动车佩戴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从其他省市的立法情况来看,既有倡导性规定,也有强制佩戴头盔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对佩戴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理由是:据统计,近年在我省涉及电动自行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占比达70%左右。而浙江宁波等地实践证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有助于大大降低死亡率,是减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有效手段。

  也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强制规定一律佩戴头盔,可以在鼓励倡导的同时,对一些特殊人群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

  还有意见认为,省条例可以对佩戴头盔不作规定,而授权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如果有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哦~

  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图片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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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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